第9章招投标管理与工程监理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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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与工程监理
第一节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概念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由工程发包方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承包人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的信息,提出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工期,技术要求,以及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等招标条件,表达将选择最能够满足要求的承包人与之签订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服务的承包商作为投标人,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自己对拟建项目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人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合同。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目的是在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设备安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保证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是运用竞争机制来体现价值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
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制起步于1982年。1982年开始的鲁布革引水工程采用国际招投标,促使我国从1992年通过试点后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后,我国进入了招标投标制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招标投标法》把招标与投标的过程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主要内容有:通行的招标投标程序、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后果责任等。《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宗旨为:招标与投标活动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进行的市场行为,但是必须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类别与范围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可以分为整个项目建设过程的全部工作,即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或是其中某阶段的招标(或某阶段中的某专项招标)等。一般包括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的采购招投标。
1. 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投标又叫工程项目全过程招投标,国外称为交钥匙工程招投标。它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全面实行招标。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单位(业主)所提出的工程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职工培训、试生产、竣工投产等实行全面报价投标。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投标是在国际工程项目招投标中采用较多的一种方式。
2. 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
3. 工程施工招投标
4. 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
5. 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均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根据该原则,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必须招标的范围。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均作了补充性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家已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在上述规定的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如北京市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规定低于以上标准,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三、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
1. 公开招标
(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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