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法律思想的变化和发展【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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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法律思想的变化和发展
2006人文学院 民商法张金薇
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这三种社会形态中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其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夏、商、西周时期:这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原则的宗法思想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的支配。总的看来,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中,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并将奴隶主对奴隶和奴隶生产的物质产品的绝对占有作为法律维护的主要对象。这是由当时的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较混沌的宗教信仰状况所决定的。
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分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礼。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分、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提出礼治的口号。儒家同时主张德治。孔子说为政以德。他比较德刑的优劣,得出结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既坚信人之善恶是教化所致,便坚信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潜移默化的力量,于是从德治主义愆而为人治主义。
法家反对礼治、德治、人治,主张法治。认为国之所以治在于赏罚,一以劝善,一以止奸,否认仁义道德的价值,认为并不足以止乱,无益于治。法律的作用原在禁奸,非为劝善。从法家的眼光来看,只要使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已达到,原不问人心善恶,也不要求人心良善。法家也反对人治。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通常都是些中人。借助于法律便可治理国家。
秦
秦实行法治,以武力统一六国,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王朝,是法家的天下;实行法治,严刑峻法,焚书坑儒,为儒家所深恶痛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全国统一性法律的朝代。
汉
先秦时代,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排斥法治。到了汉代,因法律已成为国家制度,且汉高帝不喜儒,常辱骂儒生,文帝好刑名之言,景帝好黄老,儒家为了适应政治上的需要,法律思想上也有了变化。他们由反对刑罚,转变而为礼法结合、德刑并用。所谓礼法结合是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所谓德刑并用是以德为主刑为辅。陆贾、贾谊都借秦朝灭亡的经验教训,对高帝和文帝阐述重德轻刑的道理。贾谊提出重礼义轻刑罚的观点。他强调礼法的不同作用: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之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并指出用礼义治国可以得民心,民气和乐;以刑罚治国则民怨背,而民风衰: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刑罚者,法令积而民风哀。汉初经过多年的战争,需要与民休息。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合乎当时的政治需要,陆贾即主张无为而治。?同时秦以严刑峻法而亡的教训也为汉初诸帝所深知,所以陆贾、贾谊的思想易为帝王所接受,采取约法省禁的政策。《汉书》上说汉文帝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肉刑就是文帝时废除的。
汉武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春秋公羊学大师董仲舒,把阴阳五行与儒家学说糅杂在一起。他的学说在当时和后代都有深远重大的影响。他从阴阳四时的观点,说明刑罚不可缺。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暖暑清藏,气异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不可不具备也,如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具备也。这是天道。但他强调王者应法天道任德而不任刑。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他曾批评当时今废先王之德教之官,而独任执法之吏以治民,毋乃任刑之意与??
后汉儒者荀悦认为人性善恶相兼。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法而消,唯上智下愚不移,其次善恶交争,于是教扶其善,法移其恶,得施之九品,从教者半,畏刑者四分之三,其不移,大数九分之一也,一分之中又有微移者矣。然则法教之于化民也,几尽之矣,及法教之失也,其为乱亦如之。又指出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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