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锅炉设备及其系统安的全检查检查表.doc

发布:2017-08-13约4.7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锅炉设备及其系统安全检查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日期 结论 1 余热锅炉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的酸露点温度10℃以上。 《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5174-2003 9.1.4 2 余热锅炉的向空排汽管和起跳压力最低的安全阀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 《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5174-2003 9.4.2 3 启动锅炉的蒸汽参数宜采用低压(1.27MPa)锅炉,有关系统应力求简单、可靠和运行操作简便,其配套辅机不宜设备用。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8.6.2 4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锅炉机组篇》DL/T5047-1995 第1.1.6条 5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5047-1995 第1.1.11条 6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第12条 7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条 8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4条 9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20条 10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12-1996 第4.1条 11 是否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 第二十五条 12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标准,有质量证明书。使用进口材料除有质量证明书外,尚需有商检合格的文件。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12-1996 第7.2条 13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额定蒸发量小于4t/h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1条 14 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mm,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2条 15 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3条 16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mm。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6条 17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