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果树种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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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收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发起,于201 年___月___日召开成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____万元。
本社理事长:__________
本社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与本社的交易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果树、苗木的种植、农产品销售以及与果树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从事苗木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苗木产品;
(三)从事果树、苗木(不含种苗)种植,初级农产品销售;
(四)农林休闲观光;
(五)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植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软籽石榴种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可申请成为本社社员。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
第八条 入社的农民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及重大疾病史;无不良嗜好;能遵守合作社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规章制度及生产工艺。
第九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本章程、成员名册、理事会记录、监事会决议;
(三)对合作社的管理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五)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六)优先参与承包合作社果树、苗木的生产经营,享受合作社的分红及绩效奖励政策;
(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享有附加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自觉维护所从事果林生产场所的各安全事项;
(四)积极维护从事生产场所周边的治安,调解各项纠纷;
(五)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合同;
(六)如实向合作社汇报个人身体情况,如因隐瞒个人身体状况及疾病信息而导致的伤亡事故,由社员自己承担后果;
(七)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八)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提前1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因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三)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八)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1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于会计年度末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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