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宣贯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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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宣贯讲稿
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
注:①《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170号公约,1990年6月25日发布。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174号建议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990年6月25日发布国际海事组织,1992年12月11日,海安会第61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 28[61]号决议)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30[61]号决议),于1994年7月1日生效。《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三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一、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法总结近年来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得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20~50万元,较大事故50~100万元,重大事故100~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2000万元(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 3人以下 10人以下 1000万以下 较大事故 3人以上
10人以下 10人以上
50人以下 1000万以上
5000万以下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
30人以下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 5000万以上
1亿以下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含急性工业中毒 1亿以上 十三、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新安全生产法第 四条明确提到“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宪法》第42条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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