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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管理PPT.ppt

发布:2018-01-24约1.11万字共7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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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1 现场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3.现场安全监察与重点监控设备相关知识 总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第5号,1月19号颁布)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 3.1 现场安全监察制度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按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3.1 现场安全监察制度 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3.2 日常监督检查 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3.2 日常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3.2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3.3 专项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第八条 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4 重点监督使用单位及重点监控设备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附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目录: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国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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