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国际法作业重要的比较题.doc

发布:2017-11-03约1.34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国际法 通行方式的比较: 通行方式 过境通行 自由航行 无害通过 通过方式 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 船舶自由行动,可缓行、可停驶甚至可从事军事行动不仅包括在水面航行,而且包括对水体、海床洋底及其上空的使用权利 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 适用的范围 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公海 领海 主体 所有船舶商船或军舰飞机必须露出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基本适用于商船可以在水下航行 可否被终止 不受阻碍和终止 特殊情形下可要求终止 通过方权利限制 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船旗国管辖为主,也受海峡沿岸国管辖 一般受船旗国管辖,也有普遍管辖 国际法 海域比较: 海域 内水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公海 区域范围 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 领海基线至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全部自然延伸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 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 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底图 不是国家领土,国家不享有主权,只在其范围内行使特定管制,但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约定的某些权利(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不享有领土主权,只享有某些主权 国际法 大使馆与领事馆的比较 大使馆 领事馆 概念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 保护一般表现于经常性的事务 职能 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领事馆只负责所辖地区。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门的直接领导 通常接受外交部门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 许多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设大使馆,不设领事馆 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