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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耕作层剥离利用政策建议.doc

发布:2017-05-25约3.8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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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耕作层剥离利用的政策建议   【摘 要】 贵州省每年各项建设占用大量的优质耕地,耕地保护形势对于贵州来说更为突出,支持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大力推进耕作层剥离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义务、管理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经验、资金管理、技术支撑、各部门的协调、管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推进贵州省耕作层剥离利用 【关键词】 贵州省 耕作层 剥离利用 政策建议 贵州省优质耕地大多分布在城镇村庄周边、交通沿线,非农建设难以避免会占用。现在,贵州进入了加快发展,后发追赶的战略机遇期,年均占用耕地20万亩,多为良田好土。虽然土地开发补充的耕地实现了数量平衡,但质量差、生产半径大,广种薄收,常常出现撂荒现象,开荒造地更是对生态造成威胁,容易形成新的水土流失 针对此情况,贵州省开拓创新,进行了工业建设向山要地、城镇建设增减挂钩、建设项目用地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等措施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一定成效。贵州省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选择了16个县和部分单独选址项目开展试点。主要以织金县为代表摸索全面实施、持续推进经验,解决谁为剥离利用主体,怎样系统推进、建立整套管理制度的经验;以仁怀机场、安贞公路项目为代表摸索单独选址项目实施经验。在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省政府在织金县召开现场会,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截止2014年,贵州省共剥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5.5万亩,利用土地面积6.96万亩。剥离耕作层土壤1359万立方米,已利用1199万立方米,临时存储160万立方米。主要用于裸岩石砾地开发、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灾毁地复垦、中低产田土改良,实现新增中等以上质量耕地1.25万亩,改良中低产田土2.78万亩、质量普遍提高2―3个等级。结合当前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实际,对贵州省耕作层剥离利用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 切实落实耕作层剥离的法定义务 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切实将占用耕地单位剥离耕作层的法律义务落实到位,突出强调要切实落实法定义务要求,将耕作层剥离工作落到实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保证耕地永续利用的重要环节,县级国土部门要从决策和执行、政策层面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制定有关政策,予以引导。有必要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置于与耕地占补平衡同样的高度,作出强制性规定,对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将利用覆土新增的耕地面积和因改良土壤而使耕地质量提高的部分折算为一定等级的耕地面积,作为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面积 2 加强耕作层剥离工作的管理机制建设 建立耕作层剥离工作的管理机制是保障该项工作实施的重要方面,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可使耕作层剥离实施工作有效地进行,在制度方面应研究制定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造地工作的相关意见,建立工程方案设计、协调、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建立吸引人的激励机制。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开展工作较好的,从资金奖励、指标奖励、项目倾斜三个方面进行奖励。建设单位剥离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工作经验收合格的,可对收缴的耕地开垦费给予一定优惠;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方,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指标;凡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开展土地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优先予以安排,并在资金上给予扶持等 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县级政府需发文件明确要求:凡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建设用地,拟占用耕地具备耕作层土壤剥离条件的,必须实行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求具备耕作层土壤剥离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用地要附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的方案,涉及弃土场等临时用地的,要与被占地单位或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复垦协议 建立和谐的利益机制。县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推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造地工作中,注意利用利益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征地时除建设用地采取永久性征地,其余相关用地一律采用临时用地审批,通过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一是节约了耕地,使临时用地中耕地得到复垦;二是节约了建设资金,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为建设单位节约了大量的永久性征地费用,调动建设单位的积极性;三是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不仅得到临时占地补偿,还在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回填的过程中得到一定的劳动报酬 3 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积累经验 贵州省指导各地按照应剥尽剥、快剥快用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项目特点,探索建立了两种试点模式:第一种是以织金县为代表的全面摸索、统筹推动模式;第二种是以仁怀机场、安贞公路为代表的单独选址项目模式 目前试点工作均取得阶段性成果,根据已开展的耕作层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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