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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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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 2017 年10 月27 日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投诉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黑龙江证 监局《关于落实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诉求处理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规;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五)承诺未履行或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 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 范围。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及时处理、责任明 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公司投资值得关系管理和投资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咨询投诉处理 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投资者投诉处理 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工作人员培训,配置必要设备,提供经费支 持,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 有效。工作人员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 搪塞。 第七条 公司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进行分 类处理,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 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 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转办的投诉。公司 应向投资者公开投诉受理渠道并保证受理渠道的畅通。 第九条 投资者投诉采用实名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 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 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 项是否属实,并及时报请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一)对于确认受理的投诉,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妥善解决 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1、对投诉事项相对简单明确或公司已有相应处理方案或答复口 径的,工作人员应当场答复投诉人; 2、对投诉事项相对复杂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由董事会秘 书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投诉处理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答 复投诉人; 3、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转办的投诉,公司应当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办理。 (二)如因投诉人提供不实信息或提出的诉求不合理、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而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 诉人的理解。 第十一条 除当场处理完毕的投诉外,公司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日内妥善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如因投诉事项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应超过30 日并按照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相关文件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同时向投诉人告知延 期理由。 第十二条 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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