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T 316-2011 唐山市引入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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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
DB1302/T316—2011唐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1302/T316—2011
唐山市引入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2011-11-01发布 2011-12-01实施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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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02/T316-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绍军 刘润东 张玉新 张建军 孙敬军 张国清 刘重建 姚鹏 代广康洁 张秀敏 丁红田 李敬阳 朱利华 张立良 刘海民 邵力 高峰 张连贵 张天胜 薛振奎马拥军 田亚群 李玉文 艾福永 尚玉河 冯俊亮 徐贺静 髙长彬 闫满俊 。
DB1302/T
DB1302/T31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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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引入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引入动物事前审批、引入动物后受理检疫申报、隔离观察、临栏检疫及生物安全处理
等。
本标准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引入动物的防疫监督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2005年10月2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动物
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的经济动物。
引入动物
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动物引入我市的行为。
审批管理
申报和审批
跨省引入种用、乳用动物前15d内,畜主须向到达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书面报告,载明输出地、到达地、品种、数量、用途、引入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引进。
其它动物引进前7d内,畜主须向到达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或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
受理检疫申报
跨省引入种用、乳用动物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d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入的动物到达运输地后,畜主或承运人应在24h内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受理申报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派出两名以上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
点实施检疫监督;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
防疫监督
查验凭证及畜禽标识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省内引入的生猪、肉牛、肉羊查验《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
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监督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官方兽医监督畜货主或承运人对引入动物的运载工具或有关器具进行清扫、洗刷。并监督指导对清出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和其他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隔离观察
引入的动物用于饲养的,隔离观察15d以上,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健康无病,方可混群饲养或销售。
引入的动物供屠宰并直接将动物运至目的地屠宰厂(场、点)的,停食静养观察12h后,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健康的准予屠宰;不直接进入屠宰场临时饲养的,由辖区内官方兽医查证验物,临床检查合格后准予临时饲养。
引入乳用、种用动物的,运达输入地隔离场或养殖场(小区)内隔离舍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45d,小型动物隔离期30d。
在隔离观察期间,引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不少于2名的官方兽医,临栏检查健康状况至少7d一次,并做好记录。隔离期满,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测,确认健康,监督免疫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或交易。
临床健康检查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公布的检疫规范执行。
生物安全处理
经检疫确定为染疫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16548—2006的要求,监督畜主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对发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和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
引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引入动物购销台账,准确记录购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