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02T 356-2013 猪生产投入品使用规范.docx
B40
DB1302
唐 山 市 地 方 标 准
DB1302/T356—2013
猪生产投入品使用规范
2013-11-15发布 2013-12-15实施
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302/T
DB1302/T356—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军、张子佳、刘志勇、刘乃强、王宝华、包永玉、张英海、赵丽英、李兰春、于波、马永兴、张晓丽、刘爱丽、周建颖、李颖、王丽华、赵云侠、齐静、王秀清、白凤武、李恩元。
猪生产投入品使用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准化猪场饲养过程中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投入品的使用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栏基础母猪200头以上标准化猪场的生产投入品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078-2001 饲料卫生标准
NY5027-2001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NY5030-2006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1-2001 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5032-2006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2001年版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609号
《兽药国家标准和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278号
《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2009年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10年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010年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0年农业部公告第1224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饲料原料目录》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术语和定义
GB/T10647中确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猪生产投入品
猪在饲养过程中投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饮水等物质。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兽用生物制品、兽用药品(化学药品、中药、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饲料
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猪食用的生产投入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料、青绿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等。
饲料原料
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饲料添加剂
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自配饲料
猪场自行配制用于直接饲喂猪只的全价配合饲料。
商品饲料
批量生产和销售的用于直接饲喂的饲料。
停药期
猪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肉、内脏)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饲料
自配饲料
饲料原料
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中的规定。
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
自配饲料不得对外销售。
自配饲料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相关规定。
饲料加工过程应符合NY5032-2006第4.6条的规定。
自配饲料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商品饲料
应使用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在有效期内的饲料。
贮存和运输
饲料的贮存和运输执行NY5032-2006第7.3、7.4条的规定。
库房内不应使用化学药品和有毒有害物质,如灭鼠药等。
留样
新进场的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应保留样品,注明准确的名称、来源、产地、接收日期、接收人等信息。
各个批次的自配饲料均应留样保存,应保存每批饲料生产配方的原件和配料清单。
留样应置于密闭容器内,贮存于阴凉、干燥的样本室内。
留样应保存至有效期内最后1天。
兽药
兽药处方
猪场兽药使用应依据具备执业兽医师以上资质人员出具的处方。
兽药来源
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购入的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并获得农业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GMP证书》的兽药生产企业,所用的兽药应有产品批准文号或经取得农业部进口兽药证书的兽药。
使用要求
兽药的使用原则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兽药使用执行NY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