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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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基本知识(二)
【授课内容】
1)法的渊源
2)法的分类
3)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4)违法与法律制裁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我国当代法的渊源
2)掌握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标准
3)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架
4)掌握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1)我国当代法的渊源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标准
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标准
4)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1)法的形式渊源
2)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标准
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标准
【教学过程与学时安排】
1) 简要复习上节课的内容 (5分钟)
2) 重点讲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5分钟)
3)分析讲解我国法的分类 (15分钟)
4)分析讲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架 (10分钟)
5)重点讲解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25分钟)
【教学方法与手段】
1)讲授
2)电子教案
【授课过程】
复 习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本质;
(二)法的特征;
(三)法的定义;
(四)法的作用
讲 授
二、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为主的形式。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应当依照宪法所确认的原则来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否则一律无效。
2.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这里所讲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
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其中,由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旨在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具体方面关系的法律,如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等。从原理上讲,一般法律的效力低于基本法律,它不得同基本法律的内容相抵触。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的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应视为狭义的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通常采用条例、办法、规则、决定、实施细则等名称,只在本地区内有效,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律相抵触。
5.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制定的关于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根据本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单行条例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
6.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同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宪法中的体现。特别行政区不同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因而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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