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非财产性.doc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科考试论文题目:论人格权的非财产性法 学院经济法 专业硕士2012级 学 号 2012100573 姓名 陈佩娜 联系方式peina535@163.com评阅教师 朱虎老师 评阅成绩完成日期2012 年11 月论人格权的非财产性陈佩娜(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本文秉着尊重既有的研究成果和学界共识的态度,对人格权的非财产性进行探讨。而在论证人格权的非财产性的过程中,包括对财产权这一概念中的“直接财产内容”内涵的说明,亦不可缺少对人格权表现出的财产价值含量进行阐述。[关键词]人格权;非财产性;财产性人格权理论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类型在当代各国的发展突飞猛进,中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极为重视,在未来民法典起草的体例安排中,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地位几成定论,这将成为中国民法典开启世界人格权立法先河的创举。本文在瞻仰前人研究人格权的理论高度的同时,拾一小角,针对人格权性质之一——非财产性进行探讨。一、核心与外围:在分类基础上论述人格权的非财产性基于类型化思考的立场,在对“人格权是否具备财产性;若具有,则非财产性还能否成为其本性属性”等问题进行阐述之前,本文首先对具体人格权进行分类。从人类进化的历史视角出发,可将纯粹生物意义上个体的人与处于社会关系网络下的人的两种不同角色分离,结合各具体人格权对于维持人的完整性之重要性和进入法律调整范围的先后顺序,将具体人格权分为:生物意义上的人格权和社会意义上的人格权。前者是维持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的生存基础和完整性所必然要求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三种。后者为维持一个社会意义上的人的全面发展所需,包括除前三种具体人格权类型外的其他人格权,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形象权、声音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按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人格由本我(id)、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构成,三个层次相互交织,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各行其责,分别代表着人格的某一方面:本我反映人的生物本能,按快乐原则行事,是“原始的人”;自我寻求在环境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让本能冲动能够得到满足,是人格的执行者,按现实原则行事,是“现实的人”;超我追求完美,代表了人的社会性,是“道德的人”。而构成本我的成分即是人的基本需求,故生物意义上的人格权对应的即是本我的层次。从一个人在生物意义上的存在和完整性来讲,其条件应该是确切的,即首先应该有生命体的产生,接着能够保持生命体的完整,故生物意义上的人格权应是一个封闭的形态,仅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有此三种人格权即可保证一个人之生理上的完整与安全。从法律诞生之初,就对人的生命安全进行刑法层次上的保护,故此三种权利的重要性和对人的本位性不言而喻。“城邦之外,非人即兽。”从人的社会属性上看,生理上的人仅解决了“人的存在”这一问题,而没有解决人的发展需要问题。社会意义上的人格权即是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其涵盖了自我和超我两个层次。由于人的发展是全面的、无止境的,故社会意义上的人格权系统也处于不断发展的开放形态。在一个人成为生理和心理完整的人的过程或先后顺序上,是先有生命,再有发展,故生物意义上的人格权是人格权系统的核心部分,而社会意义上的人格权是其外围部分,二者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别。二者关系见图1-1。图1-1 人格权分解示意图传统民法持“二元化”的权利划分理念,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包含直接的财产内容而把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以前直接等同于人身权)。民事权利的直接的财产内容应指该类权利在实现经济利益上的技术可行性、在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上受到普遍认可和并被鼓励追求,并且这类权利内含的经济利益正是权利的价值所在之处。而所谓何为“不包含直接的财产内容”,应指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价值、经济利益的难度较大以至于不可能。这种不可能性更侧重于指伦理道德上、社会大众心理接受上的不可能性(最后反映在法律上的非法或不合法),而非指技术上的不可能性。“生命和身体不可交易、成为买卖的标的物”是一般人的共识,故从一般大众的心理接受水平上界定,生物意义上的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属于“不包含直接的财产内容人”一类。随着人格权被授权、转让他人作商业目的使用以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人格权的外围部分——社会意义上的人格权经济利益的实现也在伦理上渐次被接受。这些具体人格权主要为标识型人格权,如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形象权、声音权等。人格权的商业化价值的开发是现代人格权理论迅猛发展的原因之一,因为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是权利保护的目的。在人格权的外围部分,人格权的财产性和人身属性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互促进的。然而,要判断抽象层面的人格权的财产属性,关键要看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