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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司法管理体制改革.pdf

发布:2018-08-22约2.11万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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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                            基层法院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李富金   [ 内容摘要]  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渐深入 ,基层法院中暴露出来许多问题。 从法院的管理体制看 ,司法管理的行政化严重影响司法职能的发挥 ,行政化的司 法管理方式混淆了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界限。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必须注重 利用本土资源 , 同时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 ,让司法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 关 键 词]  基层法院  司法改革  司法权  行政化 近年来 ,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并引起最高决策层的关注。中共中 央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在十六大报告中又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 司法改革逐渐进入攻坚阶段、改革突破的难度越来越大的时候 ,从各个层面对司法改革的诸 多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 ,而基层法院的司法改革研究是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内容。 本文拟从基层法院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入手 ,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法官等级的行政化 在这一方面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法官的“婆婆”太多。法官之上有审判长、副庭长、庭长、 副院长、院长 ,级别较高的法官还决定级别较低的法官职务的升迁 ,法官之上还有法官。有 行政职务的法官和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力是不同的 ,一个法院的法官有 ① 了三六九等。 法官把行政职务的升迁作为追求的目标 , 因为庭长、院长等行政职务就意味 着属于科级、处级、局级干部了 , 同时还意味“法官等级”的提高 ,而一旦达到一定的级别以 后 ,他们就忙于行政事务 ,很难象普通法官一样办案 ,院长、庭长既是行政领导 ,又是法官 ,不 仅审理案件 ,而且负责思想教育、组织管理、法制宣传及日常事务。较高级别的法官有较大 的案件决定权 ,法官之间 ,往往谁“干部”等级高谁就说了算 ,普通法官事实上处于程序操作 员、事实调查员的地位。法院内部的案件审批制度、向上级法院就案件进行请示报核问题 , 都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按此逻辑 ,在医院里 ,诊断似乎也应是院长说了算。而“法官无大 小、职务无高低”、将法官的审判职务与兼任的行政职务从实质上分开是判断是否实现法官 制度现代化的一个标准。审判的独立本身就应包含内部独立 ,之所以轻视法官的作用 ,有思 ① 朱苏力 : 《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资料来源 : http :/ / www. law - thinker. com/ detail. asp ? id = 399 , 访问 日期为2004 年 2 月 5 日。 47 ©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5 年第 1 期 总第 38 期 想观念的因素 :我们过去通常认为集体高于个人的 ,个人的作用是不受重视的 ,否则就是个 人英雄主义 ,这导致轻视法官的独立地位。事实上 ,审判活动是司法个别化的活动 ,个人决 策符合司法活动的亲历性要求。 院长是法院中行政级别最高的法官。领导法院的日常工作 ,召集和主持审判委员会 , 向 人大提请任免审判员以上职务 ,及在本院任免助理审判员、书记员 ,签署某些重要的法律文 书是其主要职责。但院长通常并不从富有审判经验的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中提拔 ,虽然近 年来这些情况有所改变 ,一些地方的中级法院的庭长经常可能到下级法院任院长。但是 ,在 基层法院 ,院长的非专业化问题仍然非常普遍。法院的院长是否只需要管理才能而无需相 应的业务水平 ,从笔者在网站上进行的一项调查可以看出 ,社会各界对法院院长的业务水平 ① 要求较高。投票情况如下表 1 所示。 你认为法院院长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吗 ? 投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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