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 南京医科大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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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科函〔2018〕号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技服务工作,充分挖掘我校科技服务
的潜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学校各类科研机
构(重点实验室、中心、实验基地等)设备、场地、技术、人力
和资质优势,开展技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具体
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校内设置的各类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在保证
完成教学及纵向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现有的人力、设备、
设施等条件,采取多渠道、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第三条 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服务活动,应本着维护学校利益,
遵循互惠互利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
章制度,以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最终目标,努力提
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科技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
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专利技术的实施;
2 、技术性工程的实施、测试服务;
3 、参加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专题
技术报告会;
4 、科研人员受聘的兼职顾问、独立董事、企业科技副总;
5 、我校科研人员特有的技术专长、技术力量所能及的其他
技术服务。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学技术(科技)处具体负责全校科技服务的管
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协调各部门间的合作;
2 、负责技术合同、科技合作方面的法律咨询和知识产权方
面的业务咨询服务;
3、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
4 、负责组织和参加重大的科技服务活动、科技合作洽谈、
科技信息发布会和技术交易会;
5 、负责各单位科技服务合同文本的审定、登记、统计、上
报以及履约情况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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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协助各单位的合同当事人协调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
议和纠纷,办理技术合同所需的法人委托书等手续;
7 、负责承办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的实施、中介等推广作
用的业务。
第六条 资产和产业管理处负责确认技术和专利转让的权属,
审批并签署转让合同。
第七条 审计与法务处负责科技服务合同的审计。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管理所有科技服务收入,办理入账、缴
税、报销、分成等各项业务。
第九条 各学院及经学校认定的具有独立对外服务资质的机
构、中心、基地等单位是科技服务的主体,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
2 、负责进行技术可行性审查;
3 、按要求对本单位的科技服务项目进行年度统计、总结,
及时报送科技处汇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医药实验动物中心、医药农药兽药安全性评价与研
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分析测试中心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可直接
对外服务的机构对外所从事的科技服务,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应在
科技处备案。
其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对外所从事的科技服务,必须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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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处登记,签订合同或协议,详细列出服务内容、标准、责任、
完成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条款,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对外服务合
同盖章签批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科学技术处签批,加盖《南
京医科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科研人员在合同谈判中,应认真了解与
研究对方提出的技术指标、完成期限、合同经费、知识产权分享
等条款,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和利润,定价收费,不得
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从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出发,实事求
是地确定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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