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docx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
(三)定义
1.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自行开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2.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收购者以及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销售者。
(四)基本原则
1.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原则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责任主体。
2.政府引导推动原则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引导,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3.部门协同监管原则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样式与内容
(一)样式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样式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数量
3.生产经营者名称
4.生产经营者地址
5.开具日期
6.质量合格声明
7.承诺与签章
(二)内容
1.产品名称应明确具体,准确反映食用农产品的品种。
2.产品数量应填写清晰,可采用重量、数量等合适的计量方式。
3.生产经营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一致,准确填写全称。
4.生产经营者地址应填写详细的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5.开具日期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实际开具时间。
6.质量合格声明应明确表明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例如:本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7.承诺与签章应由生产经营者签字或盖章,以确认对所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开具主体与要求
(一)开具主体
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包括种植户、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食用农产品收购者
收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查验。
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主动向购买者出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保证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与合格证信息一致。
(二)开具要求
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收获或屠宰后,按照规定的样式和内容及时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对于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随货同行,张贴或放置在产品包装上;对于无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可采取悬挂、张贴等方式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3.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如实填写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开具、冒用、超期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四、使用与查验
(一)使用
1.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在食用农产品销售时,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主动提供给购买者。
2.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包装、运输工具等方面标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相关信息,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和查验。
(二)查验
1.食用农产品收购者在收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提供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者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提供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留存备查。
3.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提供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并将其作为索证索票的重要内容。
五、监督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2.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培训,提高其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认识和开具使用能力。
3.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开具、冒用、超期使用等违法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2.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对未按规定开具或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依法进行查处。
3.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