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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测量仪器安全要求
GB 4793-84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电子测量仪器及其附件,以及非电子测量仪器用的电子附件。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EC 348(1978)《电子测量仪器安全要求》(第二版)。
本标准规定对地放电应在关机后立即测量;对微波辐射规定了测量距离和测量方法。
由于编辑性修改的条款较多,凡涉及到增加、删去等内容,均在所在页面最下方阐明。
1 概述
1.1 范围
1.1.1 本标准适用于下述交直流供电的仪器:
——电子测量仪器;
——电子测量仪器的附件,包括辅助仪器和供电仪器;
——非电子测量仪器用的电子附件。
1.1.2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仪器
室内使用的基本影响量的额定使用范围1)
——温度:5-40℃;
——大气压力2):70.0-106.0kPa(700-1060mbar)2);
——相对温度:20%-80%3)。
上述规定是仪器的安全工作条件,这些仪器有时可承受5--10℃的温度条件,而不降低其安全性。
对于在更为严酷环境条件下使用的仪器4),其安全要求另行制订。
在特殊场合,如煤矿、飞机上使用的仪器,及防滴水、防溅水的仪器,可提出不同的要求或附加要求。
1.1.3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疗用的电子测量仪器5)。
1.1.4 使用在离子辐射情况下的电子测量仪器其附加安全要求,见IEC 405。
1.1.5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某些含有电子器件的直接指示型仪表和记录型仪表,或这类仪表的部件(见3.2);
b. 额定供电电压:
——三相供电时,线电压超过480V(有效值)的仪器;
——单相供电时,电压超过250V(有效值)的仪器;
c. 只用于控制的电子仪器。
采用说明:
1) 将“IEC 359标准中Ⅰ组使用组别规定室内使用的基本气候条件”改为“室内使用的基本影响量的额定使用范围”。
2) 将“高度”改为“大气压力”;“达2200m”改用“70.0-106.0kPa(700-1060mbar)”表示。
3) 将“相对湿度:80%改为“相对湿度:20%-80%”。
4) 将“对于在Ⅱ组、Ⅲ组更为严酷环境条件下使用的仪器”改为“对于在更为严酷环境条件下使用的仪器。”
5) 删去“IEC 601-1《医疗电气设备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中提出了对此类仪器的要求”。
1.1.6 本标准只涉及安全,而不涉及电子测量仪器的其他特性(见第3章)。
1.1.7 在整个标准中:
a. “仪器”这个术语是指1.1.1款中规定的任何仪器及其附件;
b. 除另有说明外,电流和电压均指“有效值”或“直流值”;
c. 参考文献(IEC标准的全名)由附录D(补充件)列出。
1.2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
——规定电子测量仪器的安全要求,以确保人身和周围环境的防护;
——规定试验方法,以判明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规定与安全有关的术语定义。
仪器的安全要求还可能取决于仪器的设计是否与使用场所的安全要求相一致。详细说明见附录A(补充件)。
2 定义
本标准使用下述定义。
2.1 仪器 apparatus
2.1.1 电子测量仪器 electronic measuring apparatus
由电子器件组成的仪器,用来测量、观察电量,或为了测量目的而供给电量。
电子器件是指利用半导体、气体或电真空中的电子传导或空穴传导的零件或组件。
2.1.2 辅助仪器 auxiliary apparatus
为测量目的而使用的仪器,然而它本身不是测仪器。
例如:测量放大器、分频器。
2.1.3 供电仪器 supply apparatus
通常从供电电源中取得能量,再以变换了的方式将能量输送给另一个或另几个仪器。
2.1.4 代用电源 substitute power supply
可用来代替电子测量仪器电池电源的供电仪器。
2.1.5 固定式仪器 fixed apparatus
不论有无永久性的导线连接,永久固定在支承装置上的仪器。
2.1.6 便携式仪器 porta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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