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精简版不含真题)-杨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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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学
杨 帆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定义法的概念的要素 非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
自然法学 第三条道路 分析法学 法社会学
内容的正确性(是否符合道德) ∨ ∨ × ×
1 2
权威性制定 × ∨ ∨○ ∨○
2 1
社会实效 × ∨ ∨○ ∨○
【说明】
1.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法律是不是必须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内在的
必然的联系)”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关。
2.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实证主义考虑两个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1)分析法学(也叫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主张:“恶法亦法”。
(2 )法社会学(含现实主义法学):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因素。法律社会学认为习惯也是法律。现实主义
法学认为:真正法律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纸面上的法律仅仅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
2.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必备要素,不排除其他要素。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为唯一要素,主张“恶法非法”
(2 )第三条道路(综合法学):三要素同时考虑。
二、法的本质
正式性 官方性、国家性;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正式文件表现于外。
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国家,法律体现(但并不仅仅)体现统治意志。
物质制约性 法律最终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1
三、“国法”及其外延
定义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国家专门(立法机关)机关 “成文法”中的文指条文。
制定的法(成文法)
外
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 ○1 判例法是“法官造法”的产物,其基本原则为“遵循先
的规则(判例法) 例”。
②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具有
延
类似的功能,即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法的统一适用。
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认可 “不成文法”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
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法;二是指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在日常的用法中,
“不成文法”主要指习惯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
教会法
四、法的特征
规范性 1.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和事
2.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适用一次。
出自国家 1.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2.法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
3.法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制定和认可。
普遍性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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