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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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社会保障学结课论文
姓名: 风儿去又回
学号:
班级:
日期:2012年12月29日
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城市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案例回顾:
案例一: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
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
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
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
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
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案例二:贵州毕节流浪儿童闷死事件
2012年11月16日清晨,5名身份不详的男童,被发现死于贵州省
毕节市城区一处垃圾箱内。贵州省市警方展开调查后得出死亡原因
。五名流浪儿童平均年龄十岁,为躲避寒冷,躲在密闭的垃圾箱内
,用木炭生活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
在我国大部分城市,流浪乞讨现象已经长期存在。流浪乞讨人
员作为社会边缘群体,逐渐被主流社会所忽视。其实无论是在发展中
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人们随处都可以看到它们的身影。作为一种历
史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也对我国的城市管理造成了很大的
困难。
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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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为契机,国务院废止了已经实施21年
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公
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打
破法规对救助对象的严格限制,明确规定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权益。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不再强制收容遣送,而是实行人性化的自愿求助、无
偿救助管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法律的修改,词语
的变化,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和社会主义社会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可以说,这是我国社会保障
事业的一大进步。
然而,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城市流浪人员冻死病死的案件,让
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特别是针对城市流浪乞讨
人员的救助管理措施依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真真正正的
充分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从而有效的减少城市流浪乞讨现象,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和谐社
会,我们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救助管理存在的问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原来的
《收容遣送办法》,救助是该法规的主题词。对城市的流浪乞讨人
员,由抓堵的强制收容遣送模式向提供社会救助转变,收容转变为
救助,强制转变为自愿,这的确是制度上的进步。但是从近年来的
实施情况来讲,无论是该项制度的本身还是在《办法》的执行过程
中,无论是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程序还是救助水平及救助效
果,都存在着某些问题。
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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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不明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具体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
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
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虽然
有明文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判断是否达到救助条件仍然是一件难
事。甚至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都很难分得清,更何况那些没有接
受过文化教育获文化水平低的流浪乞讨人员呢。比如说那些住在桥
下以捡破烂为生的人是否属于救助对象?“无力解决食宿”和“流
浪乞讨行为”如何界定?是二者必须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者即可
,这些因素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救助站的实际救助效果并不理想,入住率低,真正自愿
来救助管理站的人只占少数。这又是为什么呢?我认为存在以下几
点原因。第一,很多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来救助站。他们通过捡破烂
、乞讨行为能获得一定的收入,甚至部分人员流浪乞讨是以赚钱为
目的,比如说那些职业的流浪乞讨人员。去救助站得到的只是临时
救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还可能影响自己的收入。所以
他们宁愿选择在三面漏风的地方居住,也不愿到提供免费食宿的救
助站来。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对救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宣传不够,
造成民众以及那些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对救助管理政策不知情
或不了解。很多流浪人员并非不愿去救助站接受救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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