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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体制
摘要:笔者立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分析阐述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合工程质量监督资源,组建政府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创新监督机制的新观点。
关键词: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地位的进一步确立,我国国民经济迅速腾飞,各项惠及民生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如火如荼,与之不相协调的是“豆腐渣”工程、建筑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值得我们去探索和思考。
1、我国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技术标准。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配套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和健全,特别是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实施,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相继建立了相关行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制定了行业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就目前现状,我国的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煤炭、电力、水利等,几乎所有行业政府主管部门都有自己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相应的监督办法。的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立、运作和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参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的方面看,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管理体制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权责失衡,定位不科学。
现阶段,我国各行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既不是政府行政机关,又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更不是市场部分主体,而是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参建单位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强制性政府监督。在工程建设“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中,工程质量监督处于关键环节。实践中,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施监督职能,属于行政执法范畴,是一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行政执法单位;在权力上,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政府行政委托,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事业性单位。作为事业单位,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二级机构中属级别较低、单位较小。受权利级别的限制,许多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政府监督职能力不从心,但责任又过大,权责不一致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到了监督机构的形象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
1.2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尽管我国一直在强调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但仍就存在许多工程的承建单位、勘测设计、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来自同一系统,隶属共同的政府主管部门,这种格局的存在使得质量监督基本上是一种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当今年代,由于行政级别因素,部分业主单位(建设部门)的领导由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兼任,既是受监督的对象,又是监督单位的上级领导,这种情况下,很难实行严格的、公正的监督,监督效果实际是大打折扣。
1.3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检测体制不理顺,监督技术、手段落后。
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长期以来,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层次参差不齐,离“既要非常熟悉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又要非常熟悉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相关很远;其次,在监督检测设备装备方面,由于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的检测手段,另外即使装备完善,现在的事企分开制度,使得质量监督机构的试验检测作业处于不合法地位。试验室要有资质认定,试验室运作又需要经费,是否能够收取检测费用,一系列问题长期以来束缚着质量监督机构的手脚,困扰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壮大和发展,这一切无形中影响着工程质量的监督深度和力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4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投入太少,无法保证正常的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成立以来,基本定位为事业单位,工作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模式,由于质量监督费率过低,使得质量监督机构经费方面入不敷出,许多时候是仅够人吃马喂,更不必说是购置先进的试验检测装备了。特别是近几年,部分行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但在经费方面却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法,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更加举步维艰。2008年11月,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以财综[2008]78号文件下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项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工程质量监督费”也在取消之列;通知明确提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拔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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