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的管理工作规程.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山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企业占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储量台帐,组织编制和审核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为具备固体矿产勘查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和指导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查
第五条 采矿权人每年一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六条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是开采回采率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依据。
第七条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有和累计查明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
(二)当年开采和损失资源储量;
(三)当年勘查、估算变化的资源储量;
(四)矿石质量变化情况;
(五)下一年度拟动用范围及其资源储量。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采矿许可证发证书权限,组织专家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论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查,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核查的要进行实地核实。
第九条 矿山企业要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矿山企业要将审查后的储量动态年度报告,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动态年度报告由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核销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开采技术、地质条件、安全生产等原因,造成部分资源储量不能采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损失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允许的损失量。
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是指因地质条件、安全等原因不能被采出的资源储量。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拟核销的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由企业提供相关论证材料,经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核销。核销资源储量较大的须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办理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关拟核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开采状况与地质勘查的对比资料;
(二)拟核销资源储量的巷道或采扬塌落、涌水或其他情况的说明资料;
(三)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和经验教训的文字说明;
(四)拟核销资源储量地段的平面、剖面储量估算图及其它有关图件;
(五)申请核销资源储量估算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丙级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只能编制开采规模和储量规模均为小型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的资格。
(一)在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编制中弄虚作假的;
(二)编制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核销材料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并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核销矿产资源储量、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损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和储量核销论证材料立卷归档,建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档案。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 矿产储量 动态监管 规程
抄报:国土资源部
抄报:有关地勘部门,有关勘查单位,有关矿山企业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7日印发
- 2 -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