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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起诉状.doc

发布:2017-04-30约1.49万字共3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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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起诉状 承揽加工合同起诉状 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06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15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六 月 一 日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材 料 证 据 清 单提交证据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篇二:刘炳艮诉陈德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炳艮诉陈德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龙民初字第14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炳艮,男。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德鑫,男。 原告刘炳艮与被告陈德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并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09年2月3日中止,至2009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宪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炳艮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签订一份宾馆家具购销合同,约定供给被告宾馆用家具46套,被告支付货款39900元,原告依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偿还货款26200元后,下欠货款13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3700元寄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被告陈德鑫未答辩。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一份、所供家具的数量、尺寸、价格表一份、欠款数额明细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下欠货款13700元, 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开封市顺顺达快捷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一份,印证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宾馆供货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家具定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刘炳艮为被告陈德鑫经营的宾馆定做46套家具,价款39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刘炳艮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陈德鑫分数次给付货款26200元,下欠137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700元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及时给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德鑫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炳艮家具宽13700元及自2009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陈德鑫承担,原告已予交,由被告连同货款与原告直接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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