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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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目 标 3
第三章 责 任 制 5
第四章 安全监督 7
第五章 规程制度 10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12
第七章 教育培训 13
第八章 例行工作 16
第九章 生产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 18
第十章 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 20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24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要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电力工程建设和煤炭产业另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热、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单位和企业。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企业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事故;
(二)电厂垮坝事故;
(三)特大设备事故;
(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区域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二条 各基层企业实行四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
(二)车间(含各部门)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三)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四)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十三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责 任 制
第十四条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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