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大学教职员工加班.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華大學教職員工加班、差旅費、婚喪生育禮金申請辦法
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修正通過
通則
本校教職員工因工作需要之加班及出差,悉依本辦法辦理(推廣教育處各分處除外)。
各單位應切實按業務需要覈實辦理加班及出差,費用在原則預算下勻支,不得追加。
出差人員除有正式公文者外(若無出差公文,則以簽呈代替),未經奉准不得先行出差,出差之申請應詳填出差申請單,由校長核准,得以出差。
出差事竣後在十五日內填妥出差旅費報告表,應檢附單據及奉准之出差申請單。
出差及加班費按學校核定之標準報支(建教案及研究計劃案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一級主管對其所屬教職同仁婚喪生育禮金按學校規定之標準報支。
加班費
本校職員工奉令趕辦緊急公務,必須於辦公時間外延長工作時,應填具加班指派單,經單位主管及一級主管核准後,送交人事室審核,登記後辦理。
因事實需要加班者,原則上以補休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無法補休者,得申請或簽請校長批准給加班費。為利管控及結帳作業,申請補休者應於加班後之次月底前補休訖;申請加班費者,原則上應於加班後之次月五日前提出。
加班需事先核實指派,加班以一小時計(未滿一小時部份不計),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例假日可增至八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三十小時為限,如有特殊狀況得簽請校長批准。
本校職員工凡依規定上、下班不刷到退之員工,仍應於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刷到退。
加班費標準為平日每小時100元;國定例假日每小時150元。
國內差旅費
第十二條 出差地點為離島地區、東部地區、基隆以北或彰化、南投以南,得申請路程假(前兩地區為一日,後兩地區為半日)及住宿費。住宿費應依實際需要住宿天數,經校長批准,且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在標準內檢據核實報支;未能檢據者,則按規定標準之二分之一報支。
第十三條 於新竹縣市出差,半日者僅可報支膳雜費之四分之一,全日者僅可報支膳雜費之二分之 一,其餘地區出差可報支交通費及膳雜費。
第十四條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
支。
第十五條 二人以上出差,職級不同而公務上必須同行者,應視實際情形,在標準內按較高等級者
報支交通費。
第十六條 符合第十二條規定而未申請路程假及住宿費者,可搭乘飛機或高鐵。若其他特殊原因須搭乘飛機或高鐵者,應於簽擬出差公文或申請單時註明,經校長核准。
第十七條 經核定參加短期受訓研習人員,其差旅費之報支,視訓練研習機構之補助情況而定。
未補助者,得比照學校之支給標準報列。
已補助交通費者,不得重覆報支。
已提供免費住宿者,不得報支宿費。
如因工作需要提前趕回者,則應按實際出差在外日數憑証報支。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於國定例假日(含彈性放假日)出差可報支差旅費及補休,但不得報支加班費。
第十九條 國內差旅費一覽表如附件
國外差旅費
第二十條 國外出差人員應事先提出詳細考察計劃、目的及行程表、經校長核准出差日數後送人事室存查。
第二十一條 國外出差如在同一地點停留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內者,其生活費得按標準之八折計付,超過三十日部份之生活費按標準之七折計算。
第二十二條 出差期間因患病或意外事故阻滯致超出預定出差日數,應提出確實証明,除採取緊急措施外,應由出差人員或委請他人以電報立即通知學校候命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外出差人員,應於返國後十五日內陳報(一)研習心得(二)任務執行情形(三)回國後需要處理之工作要項(四)建議之工作計劃,遂項予以詳述陳報校長。
第二十四條 國外出差旅費分為生活費及交通費。
一、國外出差採按日給生活費(含住宿費、膳雜費),生活費依國外差旅費一覽表所定地區、職級及金額,按日列報。
二、交通費依職級標準報銷,應檢附機票票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列報。(其遺失飛機票票根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起點之證明代之)
第二十五條 國外差旅費一覽表如附件
婚喪生育禮金
第二十六條 致贈禮金補助範圍
一、行政一級主管以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為致贈對象。
二、院長、系所主任以該學院系所之專任教職員工為致贈對象,其他單位教職員工不在給付範圍之內。
第二十七條 婚喪生育禮金補助額度
一級主管 結婚禮金 生育禮金 奠 儀 1600元/次 600元/次 1100元/次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