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计算规则讲解学习.pdf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
程基础定额》、《2008宁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
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地方标准以及我区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
项目。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竣工结算的依据;是鉴定与控制工程造价、调解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
和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
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反映了我区当前建筑施工技术水平,除定额中允许调整者外,均
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等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五、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专业继续保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划分原则;定
额各章节划分、项目设置、清单编码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编制。定
额分别列出了清单编码和定额编号,以达到清单与定额相互指引和衔接的目的,同时满足清单计价和定额计
价两种需要。定额所列9位清单编码的后3位,可视具体工程按规范调整。
六、关于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
辅助工资、劳动保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其中基本用工,依据1994年《全国统一建筑
安装劳动定额》为基础,结合2008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计算。
2.定额中的综合工日人工单价为60元/工日,是按我区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规定计算。
3.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七、关于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
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
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对有些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其
他材料费,以该项目之和的百分比以元表示,编制预算时,不得随材料价格变化而调整。
2.本定额材料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设备、构件及半成品场内搬运距离按150m考虑。
3.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和一次摊销量。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按现行配合比定
额计算的,实际施工用量与配合比定额用量不同时,均不得换算和调整。
5.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考虑,如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采用蒸气养护时,按构件体积40
元/m3计算。
6.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已包括。
7.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按2013年上半年银川地区市场平均价格,根据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原则计算确定。
8.定额消耗量中加“()”者,表示未计价材料,实际使用时应按其材料单价乘以消耗量计入定额基价之中。
八、本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是计算定额直接费的组成部分,如与实际市场价格不同时,按当地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价格划价调整。
九、关于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桩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是在全统定额的基
础上,充分考虑我区的施工条件,以常用机械规格、容量列项,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取定机械台班单价。
2.中小型机械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定额中。
3.机械台班价格是按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的。
4.本定额未包括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设费用,特、大型机械每安装拆卸一次的费用和场外运输费,发生
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