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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进出口贸易融资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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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进出口贸易融资 7.1概述 7.1.1定义 进出口贸易融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信用支持。 7.1.2对象 除另有规定外,贸易融资对象一般为在境内注册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且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 7.1.3种类 建设银行现有贸易融资产品种类主要包括: 1.开立信用证; 2.提货担保及提单背书; 3.信托收据贷款; 4.打包贷款; 5.出口议付; 6.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 7.福费廷; 8.出口托收贷款; 9.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 10.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11.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 12.其他。 7.1.4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2.符合建设银行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3.除允许信用发放或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外,能提供建设银行要求的担保。 7.2贸易融资额度 7.2.1定义 贸易融资额度是指建设银行为从事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核定的,用以满足其短期融资需求的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或分项额度。贸易融资额度应纳入一般授信额度内核定。 7.2.2对象 与7.1.2相同。 7.2.3种类 贸易融资额度分为以下五种额度: 1.信用证打包贷款额度,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将开证行开立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修改(如有)正本留存,对借款人发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贷款的最高限额。 2.出口议付额度,是指在单证不符尚未征得开证行同意,或虽单证相符但无金融机构额度、或金融机构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建设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在其提交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将款项预先支付受益人后,再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3.出口托收贷款额度,指银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在出口商交单后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4.信用证开证额度,指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可控制货权(即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或要求提交收货人是开证行的空运单)的即期信用证时,对申请人的最高融资限额。 5.信托收据额度,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客户的资信情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以信托方式向客户交单放货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包括以下四种业务: (1)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 (2)银行为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 (3)银行为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 (4)银行在信用证或规定的其他结算方式的付款到期日向申请人提供短期融资(即信托收据贷款)。 对出口项下的远期信用证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以及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出口议付等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进行融资,不占用上述五种客户贸易融资额度。 7.2.4条件 除应符合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公司类客户基本条件及本章7.1.2的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1.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进出口贸易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 2.所经营商品市场情况比较稳定; 3.通过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显示与银行往来记录良好,无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 4.其他方面符合建设银行一般额度授信条件。 7.2.5期限 贸易融资额度的有效期应控制在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最长期限为一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7.2.6操作程序 贸易融资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与一般额度授信程序相同,可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一章《额度授信》1.4的内容,在调查评价、审批、支用、后续管理等方面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7.2.6.1调查评价 信贷经营部门对客户进行调查评价过程应着重以下方面: 1.客户主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市场状况和市场前景,客户在市场中的地位,主要贸易伙伴情况,近三年进出口贸易业务量及盈利情况; 2.是否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被欺诈或欺诈他人情况,是否与贸易对手发生重大纠纷和诉讼事件,在当地同业有无不良记录; 3.有无影响客户进出口商品经营的重大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因素及政策因素; 4.客户上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可行性,客户自有流动资金的保障程度; 5.客户进出口贸易主要结算方式,客户在建设银行进出口结算情况和往来记录; 6.客户的负债和偿债情况(包括直接借款、授信额度和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目前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情况,客户对建设银行的负债和偿债情况; 7.客户使用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的累计业务量和额度利用率、额度周转天数,有无出现逾期或垫款,逾期或垫款的主要原因; 8.客户有无利用贸易融资额度做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活动,或将额度融资转给其他公司使用; 信贷经营部门进行调查评价后,在客户信用评级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进出口货物总量、周转天数、融资需求和担保措施提出贸易融资总额度建议值和各分项额度建议值,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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