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文化活动室管理使用制度.docx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杏坪镇村级文化活动室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 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充
分发挥村级文化活动室“文化乐民、文化育民、文化富民”的服务功 能,根据乡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杏坪镇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施意见》, 结合我乡农村文化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村级文化活动室(以下简称“文化
室”)是指由行政村村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服务群
众,服务社会。
第三条文化室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生活、贴近 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 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乡及文化站负责对文化室进行监督和检查, 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 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职能和服务
第五条 文化室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 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 体育健身和农民娱乐等。
第六条 文化室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 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 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 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 电影放映活动,指导农民白办文化 组织建设,培养群众文艺骨干。
(三) 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文化站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 资源,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 在县级文广局和乡文化站的指导下,管好农家书屋,开展群众 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 建成全乡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开展数字文化信
息服务。开通留守家庭与外出人员视频窗口。
(六) 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 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 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 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 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乡及文化站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 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 时上报。
第七条文化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 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 育活动。文化室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文化室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与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 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第九条 文化室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 域。
第十条 文化室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书刊阅览室、
娱乐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 等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文化室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 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文化室设施和设备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 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村委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广 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乡文化站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室和文化室管理 人员,由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及文化行政部 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依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文化室未按规定向群众或关闭阵地的;
(二) 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责任无所作为的;
(三) 传播腐朽落后文化的;
(四) 违反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坏文化室设施设备的;
(二) 扰乱文化室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 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 违反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章各功能室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书刊阅览室(农家书屋)管理制度
(一) 内部管理制度
书刊实行分类排架。
接收书刊后要及时上架,保证新书刊迅速投入借阅。
书刊每年清点一次,并做好注销登记工作。
印制、发放借书证,对持证读者进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