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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7-12-22约5.61千字共4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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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 (1)遵章作业 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带及配件 电焊手套 防电弧辐射头罩 防噪声耳罩 眼面防护 安全帽 (3)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 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2-1,p7) 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作业2-2,p7) (二)《劳动法》 特种作业人员需掌握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 1、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厅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第三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工伤保险条例》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商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但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合同法》(补充)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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