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的效率与垄断规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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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业的效率、改革与规制重构
--反垄断与规制政策:转型经济中的经验与教训研讨会综述
陈富良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330013)
[摘要]行政垄断的判定与垄断程度的测度需要一个完善的标准。实证表明,行政垄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效率损失,而消除行政垄断只能分步骤有序进行。竞争政策的设计应结合本国国情,竞争政策的目标也应该是多元的,同时需要构建完善的反垄断体系。垄断行业的改革应根据行业自身特点与市场空间来确定其市场化的程度和规制的程度,需要系统设计改革时序,重构并建立科学的规制体系。
[关键词]行政垄断; 垄断的经济效率;竞争政策;规制重构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1006-480X(2XXX)XX-XXXX-XX
2009年10月23-25日,由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中国工业经济杂志社、山东大学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浙江财经学院共同主办,由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和江西财经大学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承办的反垄断与规制政策:转型经济中的经验与教训研讨会在南昌举行。参加会议的30多位学者分别来自山东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财经学院、上海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首都经贸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福州大学、山东财政学院、西安邮电学院和江西财经大学等10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与会学者就垄断行业的经济效率、反垄断执法问题、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与规制重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一、垄断的经济效率测度
中国的垄断行业一般包括人们通常所认为的自然垄断行业和行政性垄断行业,只是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还不同程度地带有行政垄断的色彩。研究垄断行业的效率,首先要弄清楚哪些行业是垄断性行业,它的形成机理是什么,如何测度行政垄断的程度,然后才能就垄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进行实证的评价。山东大学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于良春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转型经济中的反行政垄断与促进竞争政策研究》课题组对此问题做出了贡献。
1.行政垄断的判定与垄断程度的测定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标准
行政性垄断可以定义为政府机构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排斥。根据行政权力的辐射范围和辐射方向的不同,行政垄断可以进一步分为横向的地区性行政垄断和纵向的行业性行政垄断。
研究中国行业性行政垄断,第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问题——在众多的国民经济行业当中,到底哪些行业可以被判定是行政垄断行业,其行政垄断的程度又有多大?对此,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客观且又准确地对行业性行政垄断程度进行测量的公认标准。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丁启军博士认为,行政垄断对国有化比重、行业集中度、垄断行为、产业利润率以及价格规制等五个指标产生影响。一般来讲,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存在,会导致非国有经济较难进入,国有经济比重较大。因此,行业性行政垄断程度可以从行业的国有化比重上得到一定的体现。行政垄断行业在满足国有化比重的相关条件的同时,一般还应该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存在,往往伴随着政府的价格规制等其它规制措施,尽管这些措施的存在是为了消除行政性进入壁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但是,作为一个衡量指标,它却可以反映出一个行业的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存在情况。一个行业如果存在较明显的价格规制,那么这个行业的行政性进入壁垒就很强,行政垄断程度也就很强;而如果不存在较明显的价格规制,结论相反。由于对垄断行为的度量困难,他们通过对40位反垄断与规制方面的国内专家以及432位山东境内普通消费者的调查研究,得到37个工业行业及电信、铁路、邮政、航空、银行等5个重要第三产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程度的量化指标,并以产业利润率替代经济绩效。以这五个指标为基础,综合运用二维分析法、综合加权排序法和主成分分析法,进行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工作。其中三种方法都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的,他们定义为强势行政垄断行业;两种方法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的,他们定义为中势行政垄断行业;只有一种方法判定为行政垄断行业的,他们定义为弱势行政垄断行业;对于后两者,他们统称为非强势行政垄断行业。
2.地区行政垄断形成机理的一种解释
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的经济转轨相伴随。分权改革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利益动机,同时相关的改革措施在内容或实施时序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能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关的防范或治理,这共同导致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出现。
山东大学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的付强以资本跨区域流动为分析的切入点,给出了地区行政垄断形成机制的一个简单模型。要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一种“维护市场型”的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他给出了这种“维护市场型”的政府市场关系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区域之间同质;第二:辖区居民具有有效的“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能力,从而使中央政府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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