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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总有一方是国家行
政机关;
2、行政法不是一部系统的、完整的、统一的法
典,它由大量的分散的具体行政法规范组成。
;二、行政法的内容;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组织法 、编制法、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的任务、地位、职责、
组成、活动原则、法律责任及行政机关的建立、变更和撤销程序等
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行政机关编制法----是规定编制的提出、审查、论证、批准的程
序,对执行编制的监督和违法的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
▲ 公务员法(重点);★ 公务员法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公
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及配套的法规。
内容----公务员的范围和类型、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公务
员素质要求及录用、培养考核、升降、调配和辞退等、公务员
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纪律和责任)、奖惩、工资福利,
权利保障、申诉和诉讼等。
★公务员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代表国家和政府,从事
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权力,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是公务员吗?
分类----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他们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任命的,承担行政决策
和指挥的重大责任。
在中央指的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总理、副总理、国务
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行行长、审计长、
秘书长。
在地方即指各级人民政府中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如:
正副省长、正副市长、正副县长等),以及各级政府工
作部门中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等政府组
成人员。
;
⊙业务类公务员——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
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在编人员。他们在行政机
关中占绝大多数,是国家公务员的主体是政府职能的
实际执行者。
教师、法官、检察官 ;
技监局局长、法制局干部;
消协主任、银行行长。;行政行为法----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构成行政行为必备的三要素:
1、行政机关的行为------主体要素;
2、行使职权的行为------职能要素;
3、依法实施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的形式: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行政监督法
﹡概 念--------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指有法定监督权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察、督促、
纠正的制度。
﹡类 别
;
权力机关的监督——侧重于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但近年来也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
行政(内部)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
级行政机关,或者专职行政机关对有权管辖的其他行政机关实
施监督。 如:审计、工商、海关监督。97年《行政监察法》。
司法监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对行
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实施监督。它侧重于具体行政行
为。包括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监督。
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通过,1995年1月
1日起实施。公民、法人在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时,可以请求国家赔
偿。它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 ;相关的具体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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