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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一)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1、权威性制定
2、社会实效
(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二)阶级性
(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
(二)国家意志性
(三)普遍性
(四)权利义务性
(五)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六)可诉性
四、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表现
1、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在由社会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2、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
3、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的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2)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1、法的价值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分类标准: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 产生根据 目标 状态 实现方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 合法行为 实现行为规则内容 法实现的正常形式 无需适用法律制裁 保护性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 实现保护规则内容 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需要适用法律制裁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比如政治权能力、动权利能力 领域不同 针对的主体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实有权利和义务 特定的主体 没有普遍的效力 法律规则中的权利义务 应有权利和义务 不特定的主体 有普遍的效力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四、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1、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3、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有体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智力成果、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
2、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接的中介,是法律关系变动的直接前提。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1)划分标准: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2)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3)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1)分类标准: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
(2)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3)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多数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以同时具备数个事实为条件,缺一不可。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含义: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二)特点: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三)产生法律责任竞合的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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