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北政法干警招录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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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河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河 北 省 公 务 员 局
2015 年为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干警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加强基层政法干警队
伍建设,决定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部队退役士兵及服
务基层项目等人员中,为我省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 758 名干警。
一、招录培养方式
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
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采取公
务员录用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择优录取。分专
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三类,学制两年。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层
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
证书。
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本科学历起点第
二学士学位的教育模式,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
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
予学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
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
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
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经济欠发达县(市)级以下法院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层
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
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
位所在的省直政法部门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户口和
档案迁入学校。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合格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到定向基层政法机关工作,服务
一定年限(研究生层次的满 5 年、本科层次的满 7 年、专科层次
的满 9 年)后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
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
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录取
后不到培养院校报到的、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
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报考、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
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在违约处理公布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
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同时缴纳该费用 50%的
违约金。
二、招录计划
全省招录计划 758 名,其中法院系统 7 名(法律硕士 4 名、
专科 3 名)、公安系统 725 名(本科二学位 225 名、专科 500 名)、
司法系统 26 名(本科二学位 26 名)。
三、招录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2015 年应届毕业生(含 2014 年未就
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1997
年 8 月 23 日及以前出生)、35 周岁以下(1980 年 8 月 23 日及
以后出生),只能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部分职位只允许本设区市户籍或生源
的考生报考。
2.河北省户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1997 年 8 月 23 日
及以前出生)、25 周岁以下(1990 年 8 月 23 日及以后出生)的
非公务员身份退役士兵,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年龄可放宽到
27 周岁(1988 年 8 月 23 日及以后出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部分职位只允许本设区市户籍或生
源的考生报考。
3.河北省户籍或生源的 2015 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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