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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与专利代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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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与专利代理 第1节 基本概念 第2节 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3年 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4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5节 中国专利制度发展 第6节 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 第1节 基本概念 一、专利 广义:指专利技术、专利文献、 专利证书 狭义:专利权 第1节 基本概念——专利法 专利法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调整对象 专利法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专利法调整因授予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围绕着如何授予专利权,如何获得专利权,必然会产生各种社会关系,这是专利法调整对象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专利法调整因利用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保护专利权,旨在推广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何保证专利技术的尽快实施是专利法的重要任务。 第1节 基本概念——专利法律关系 主体:指专利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具体是指发明创造完成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客体:指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内容:专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发明人和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1节 基本概念——专利权 概念: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该专利技术。 内容: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此外,还包括放弃权、标记权、署名权等。 第1节 基本概念——专利权 基本特征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它是指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项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时间性:专利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这一期限内,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一旦期限届满或因故提前中止,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利用其发明创造。 地域性:它是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地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没有法律效力。专利权的地域性是由专利法的国内法性质决定的。一件发明若要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必须依该国专利法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第2节 基本理论 一、自然权力论 专利法产生初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专利理论。其主要观点是:人的创造性思想是一种精神财产,人们应对自己的这种思想、知识享有产权,这种权利是个人的不可剥夺的当然可获得的权利。因为这种技术创新,是发明人的精神、智慧创造出来的成果。既然所有新颖的独创的构思属于创造这种思想的人所有,它的存在不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承认,国家政权只应保证这种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犯。因为,不管承认与否,它都是独立地自然地存在着的,专利权的授予只不过是认可发明人的这种自然权利而已。基于这一理论建立起来的专利制度,其宗旨就是要保护发明人的利益,鼓励发明人的创造活动。自然权利论为美国、法国专利法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对今天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有影响。 第2节 基本理论 二、非物质财产论 发明作为精神产品,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无形的财产。一个发明人创造了这样或那样的发明,就好像将自己的生命的一部分投入了此项发明,他人对此发明的任何侵犯都应视为对发明者个人权利的侵犯。非物质财产理论更强调发明劳动成果的思想性质和发明人权利的本质特征,从而把发明人的权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权利相区别,即将发明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清楚地划分开来。发明人的财产权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权是同发明人不可分割的永远属于他本人所有、不能转移的权利。非物质财产论比自然权利论更进一步。它更清楚反映出发明人权利的性质,对保护发明人权利提出了更为直接的理论依据。非物质财产理论对德国体系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很大影响。 第2节 基本理论 三、专利契约论 思想是发明人的财产,但是单纯地占有思想,对于发明人来说是不够的,他应当能利用思想。然而思想不是物,如果将其公开,可能被各种人加以利用。为了使发明人能够一个人利用它,发明人应当得到禁止别人利用其思想的权利。为此发明人可与社会签订一项契约。根据此契约,发明人有义务将其秘密加以公开以换取独占使用的权利。所以,按照契约论,专利是以国家的面貌出现的社会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的契约。这项契约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对发明人来讲,公开技术获得垄断权可以补偿发明创造活动中支出的劳动和费用,还可以获得更大利益。社会得到的利益表现为增加了新知识,这些知识丰富了科学与技术,并成为它们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专利权期限结束后,发明便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公众可自由使用。反之,如果社会对这些技术不给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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