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项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 db 63t 1109-2015—(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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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青【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DB 63/T 1109-2012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
前言 1 范围 2 术语
2.1 环境监理 2.2 环境监理单位 2.3 环境监理项目部 2.4 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2.5 环境监理工作时段 2.6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7 环境保护相关单位
2.8 环境监理会议 2.9 变更
3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4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4.1 巡视检查 4.2 旁站 4.3 见证 4.4 环境监理会议 4.5 监测 4.6 协调
4.7 培训 4.8 记录 4.9 文件 4.10 跟踪检查 4.11 工作报告
5 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
5.1 环境监理控制工作 5.2 环境监理介入工作 5.3 环境监理协调工作
6 环境监理合同管理
6.1 暂停 6.2 复工 6.3 变更 6.4 撤场与恢复
7 环境监理资料管理
7.1 资料内容 7.2 资料管理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图A1: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写要求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图C1: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图E1:建设项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监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 F(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用表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编制单位: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洪海 王建荣 李兆佳 王涛 杨伟星 殷显智 邓生雪 马玉林 史玲 王定晖
蔡春玲 杨帆 王雯 侯佩玲
本标准技术负责人:胡 青
本标准审定人:翟永洪
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合同管理及资料管理的一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
2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环境监理
是指社会化、专业化的环境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之后,根据有关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环境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文件针对建设项目进行的为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目标而实施的具体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2.2 环境监理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青海省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格,为建设项目提供环境监理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2.3 环境监理项目部
环境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负责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合同的实施机构。
2.4 环境监理工作范围
建设项目施工区、生活服务区及环境影响区。
2.5 环境监理工作时段
环境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起至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止。
2.6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7 环境保护相关单位
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环境监理、设施运行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自然、生态、风景、水源、土地、森林等保护管理部门。
2.8 环境监理会议
由项目环境监理项目部主持的,针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由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2.9 变更
对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在工程规模、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A。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程序如下:
a)勘察施工现场,环境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
b)组建现场环境监理项目部,选派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及时进场开展工作。
c)环境监理项目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环境监理工作时段,环境监理工作内容,环境监理工作目标,环境监理工作依据,环境监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环境监理设施。实施方案的具体编写要求见附录B。
d)环境监理项目部具体实施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工作流程图参见附录C。
e)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保护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完成情况,环境监测工作情况及其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情况,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的工程变更情况,环境监理工作结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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