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一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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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指引信
HKEX-GL50-13 (2013年1月) (於2013年7月及2014年3月更新)- 適用於2013年10月
1 日或以後提交的上市申請
(於2016 年 5 月撤回 ;並由HKEX-GL86-16 取代)
事宜 簡化系列-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個案中的上市文件披露──「業
務」一節
上市規則及規定 《主板規則》第2.13(2) 、11.07條,附錄一A部第28至31段及附錄
二十七
《創業板規則》第14.08(7) 、17.56(2)條, 附錄一A部第28至31段
及附錄二十
指引信HKEX-GL26-12 、HKEX-GL28-12 、HKEX-GL30-12 、
相關刊物
HKEX-GL36-12 、上市決策信HKEX-LD107-1及指引信HKEX-
GL48-13 (有關「行業概覽」一節的指引)
指引提供 首次公開招股交易部
重要提示:本函不凌駕《上市規則》的規定,亦不取代合資格專業顧問的意見。若本
函與《上市規則》存在衝突或有不一致的地方,概以《上市規則》為準。有關《上市
規則》或本函的詮釋,可以保密方式向上市科查詢。
1. 目的
1.1 本函就上市文件「業務」一節的披露指引。具體而言,本函旨在確保「業務」
一節內容:
- 用詞精確 ,易於閱讀及採用淺白語言 ;及
- 提供足夠申請人有關的資料以助投資者了解申請人的業務模式。
1.2 聯交所要求申請人在準備上市申請時依循本指引信 。未有遵循本指引的上市文
件或不會被視為上市規則中所要求的大致完備版本 (於2013年7月更新) 。
2. 相關《上市規則》
2.1 《主板規則》第2.13(2)條(《創業板規則》第17.56(2)條)規定,上市文件所載
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符合這規定的過程
中,申請人不得(其中包括):
(a) 遺漏不利但重要的事實,或是沒有恰當說明其應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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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將有利的可能發生的事情說成確定,或將可能性說得比將會發生的情況
高;或
(c) 列出預測而沒有提供足夠的限制條件式解釋 。
2.2 《主板規則》第11.07條(《創業板規則》第14.08(7)條)載有上市文件的首要
一般披露責任。
2.3 《主板規則》及《創業板規則》附錄一A第28至31段載列上市文件的披露要求 。
3. 指引
3.1 我們從過往的上市文件中留意到申請人往往收載不重要但佔據頗多頁數的資料。
申請人應只披露那些投資者需知道以便作出知情投資決定的業務模式資料。
「業務」一節只應解釋申請人業務模式的重要部分。
3.2 披露內容應為具體而非籠統,並與上市文件其他章節緊扣(例如 ,倘「財務資
料」一節的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周轉日數與「業務」一節的信貸政策不符,特
別是向個別客戶延長信貸政策,應提供解釋)。
3.3 申請人應就有關事宜提述可在上市文件其他相關章節相互參照的地方 ,以提供
更多詳情 ,以及避免資料重複 。除在「概要」一節概述重點資料外,不應複述
資料。
3.4 「業務」一節應解釋申請人的業務模式,亦應包括主要範疇的資料,例如市場
及競爭、供應商、客戶、生產、產品及服務等等。
3.5 我們於附錄一載列上市文件「業務」一節內容常見的主要範疇清單。申請人只
需作出相關披露,而非提供附錄一所述全部主要範疇及例子。請注意該清單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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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涵蓋所有情況,亦不包括《上市規則》及《公司條例》 下的所有披露規定
(於2014年3月更新) 。
3.6 申請人應在上市文件載列所實施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並解釋如何減低已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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