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中華民國 97年10月21日衛署食字第 097040797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8年3月29日衛署食字第 09804026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4月6日衛署食字第 098040182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5月 12日衛署食字第 098040338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6月4日衛署食字第 098040340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6月 17日衛署食字第 098046049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7月 10日衛署食字第 098040341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8月 17日衛署食字第 098040342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10月7日衛署食字第 098046158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3月 11日署授食字第 099130037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5月7日署授食字第 099130125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6月7日署授食字第 099130167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7月26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17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10月7日署授食字第 099130307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10月22日署授食字第 099130318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11月日署授食字第1 09913033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12月 16日署授食字第 099130400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12月30日署授食字第 099130428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年2月 17日署授食字第 100130030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年3月 14日署授食字第 100130051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年5月 19日署授食字第 100130144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年6月22日署授食字第 100130179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年9月20日署授食字第 100130270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3日署授食字第 100130362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年1月20日署授食字第 101130011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年4月23日署授食字第 1011301094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年6月20日署授食字第 101130182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年9月21日署授食字第 101130274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2年1月 11日署授食字第 101130392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2年3月 14日署授食字第 102130059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2年6月4日署授食字第 102130146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2年9月26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57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2年12月31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1332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年4月 16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97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年6月 12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159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3年8月7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224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2月 12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033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6月24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1616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8月20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301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4年12月22日部授食字第 104130450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5年3月 18日部授食字第 105130076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5年5月9日部授食字第 10513013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5年7月 14日部授食字第 10513020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5年10月26日部授食字第 1051303497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 12日部授食字第 1051304129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6年3月 15日衛授食字第 1061300445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6年6月29日衛授食字第 10613017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7年1月 16日衛授食字第 106130385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7年6月27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1017號令修正
第 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