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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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探析-金融银行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探析
魏雁飞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 三亚 572000)
摘 要:农民贷款难一直是制约“三农”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党中央为此明确提出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首先,本文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概念,其次,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拟用于抵押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最后,提出解决这些障碍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中图分类号:F8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8-002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8.06
收稿日期:2015-07-09
作者简介:魏雁飞(1978-),男,湖北襄阳人,现供职于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除了继续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以外,进一步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在此基础上,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可见,无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是2014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明确了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功能。各级银行应当响应党中央号召,在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方面先行先试,摸索出一条可行之路,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了结构性和体例性的界定。《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用益物权,即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衍生出的权利人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用于承包经营的土地常有耕地、林地、草地等。
除了《物权法》的专章规定,我国还颁布了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全面性、系统性的规定。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即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耕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的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1]。在此前提下,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才予以考虑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换言之,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是有前提条件的,可以说是作为对家庭承包的一种补充方式存在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拟用于抵押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拟用于抵押存在法律障碍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均确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允许抵押的。但是,作为我国农村土地主要承包经营方式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并未被赋予抵押权。该结论可以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二条得到佐证,“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并未规定抵押权。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态度,即对作为主要方式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赋予抵押权,而对作为补充方式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允许抵押。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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