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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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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合同法》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此,当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其对于《合同法》第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丁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物权法》第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产,可依据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物权法》第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丙一直没有过户,丙《物权法》第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能处分。丁将房屋赠与给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合同法》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不管是权利,还是动产,在设定质权时,都不能约定流质条款,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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