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受托人关键功能弱化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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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关键功能弱化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企业年金信托治理模式存在着发展速度缓、规模小、收益率低及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作为该结构核心的企业年金受托人,其关键功能发挥的弱化,正是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而清理信托法律关系、保障受托人的选择权、增强投资策略权及规范市场竞争等措施正是解决现有问题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企业年金;受托人;功能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130-02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充的一种自愿性质的养老保险形式,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结构中的受托人
(一)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核心地位
在我国,企业年金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两种。理事会模式主要存在于我国的电力、石油和铁道等垄断行业;法人机构主要由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承担。我国的企业年金按照信托法律关系设置当事人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再委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分别进行投资、托管和账号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互相监督。
该种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两层关系:一是受托人与其委托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二是委托人、收益人和受托人委托的第三方之间的关系。可见受托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代理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也完全符合国际经验。
(二)企业年金受托人的关键作用
1.合理选择第三方。根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受托人的职责第一条即有权选择、监督和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是资产投资策略的具体操作者,是第三方三者中的关键,他决定了资金的保值增值。受托人合理抉择与本企业年金战略资产配置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人,会直接影响投资决策和投资绩效。托管人受受托人之托负责安全保管企业年金资产,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受托人选择适当的第三方,在保证企业年金的高收益率、资产安全性、账户真实性等维护受益者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2.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其最关键绩效标准就是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风险承担能力、资产、负债现金流,以及不同资产类别收益率、标准差和相关性假设,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策略和政策,决定战略资产配置,为委托人提供最优的资产配置方案。
3.受托咨询服务,包括: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咨询,即年金缴费财务压力测算、待遇支付水平测算、收益分配规则设计等;企业年金计划的审计服务,包括年金资产的财务审计和年金运营的业务审计;企业年金资产配置的咨询服务,细分为对企业和个人年金资产配置的顾问服务,对管理机构和投资策略选择、监督和评估服务。
二、企业年金受托人关键功能的弱化
受托人在企业年金信托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决定绩效的关键。但从目前我国现状来看,受托人“边缘化”、“空壳化”现象较多,发展中存在严重不足,力量较弱,核心功能严重弱化。
(一)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清
企业年金基金具有独立名称、独立财产、独立利益、独立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权利主体,无论使用何种法律主体判断标准,企业年金基金均应被视为法律主体,具有法律主体属性。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相关规定,受托人由于投资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的不当行为给委托人和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受托人对此应承担责任。我国的受托人有法人机构和理事会两种,理事会作为自然人的组合本身没有财产,依靠其个人财产是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正由于信托法没有对委托人、收益者和委托人委托的第三方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进行界定,使得委托人难以向第三方求偿。
(二)受托人的选择权侵蚀
按规定受托人应具独立的选择第三方的权利,但是实际运作当中,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几乎形同虚设。企业作为委托人越俎代庖,越过受托人直接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第三方进行招标。在外包时存在着强烈的幕后操纵和政治干预的风险倾向,很可能扭曲市场,压抑金融机构的发展,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纷纷绕开受托人直接追随委托人,甚至出现个别由其他市场角色反过来推荐和指定受托人的“程序倒置”的现象。
(三)受托人的投资策略权弱化
我国企业年金收益率较低,2010年企业年金基金加权平均收益率为3.41%,与不太光鲜的业绩相比,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人均为公认的业内投资好手。分析收益率低的诸多原因,包括投资范围较窄、运营成本高、市场不稳定等,但普遍反映严重的是受托人的投资策略决定权被委托人侵蚀,企业年金操作保守。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投资策略的决定权掌握在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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