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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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及对策摘 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余年,理论已趋于成熟,但在各地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共性的问题: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二级市场的疲软,交易后监督的空白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小的对策,以期能有利于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对策;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9-0154-02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
问题
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一定的排污许可后,根据自身污染治理成本、减少排污收益的情况,同其它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的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目前,各个国家对这项交易制度都比较关注。
目前,我国各个省市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设置虽然有些不同,但在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共性的问题:
(一)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
目前,我国在初始分配权方面我国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采取了不同的对待方式。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基本上是政府无偿分配的,而新建企业大部分都是有偿得到的。这就显然不公平,从而也导致了很多污染严重的大企业,用低价甚至是无偿的方式取得了大量的排污权指标;而相反那些污染轻,比较环保的企业需要支付过高的成本才能够购买到排污权,这样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分配,明显有失公平。
(二)二级市场疲软
目前,我国企业对排污权交易这项制度反映普遍比较平淡,并且交易市场也不活跃。主要是因为有多余指标的电厂基本上都会把富余指标留给本厂来扩大生产规模,以作备用。还有就是地方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也不充分,尤其是跨区交易。如买方政府不愿花钱买入排污权,认为会增加本地的排放量,而卖方政府又不愿意过多出售排放指标,认为会减少开发新项目的机会。由此跨区交易无法顺利的推行。
(三)交易后监管的空白
目前,排污权交易也缺乏系统的监管机制,各地政策规定有很大的出入,从而使得排污量经常超标,并且使得排污交易的交易市场不活跃,缺乏动力。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
(一)有偿分配初始排污权
采用有偿的初始分配方式,一是能够加强排污单位的资质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减少污染单位的排污指标,限制效率低的污染企业;二是有偿分配也能够防止个别企业恶意囤积排污指标,有利于排污交易市场的发展;三是能够促使排污企业自觉购进新设备减少排污量以减少排污费用的支出;四是能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应当有偿分配初始排污权,可以通过公开竞价、定价出售、奖励等方式进行出售。当然,也不是完全由市场来觉得有偿分配,政府也需进行一定的调控,限定企业购买限额,规定一个最低保障额,并且可以给予一些老的国企一定的补贴来完善有偿分配机制。
(二)激活二级交易市场
激活二级交易市场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
1.市场主体须公平竞争,平等对待。实践中正是由于对新旧企业采取了不对等的排污分配机制,使得交易市场不活跃,因此要想激活二级市场必须赋予其平等的市场地位,建立平等完善的分配机制。那么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可以与市场相结合制定出合理的交易价格,政府内部也需预留出部门份额,供调节市场,这样才能激活市场,公平竞争。
2.建立排污权交易供求机构。我国的排污权市场也应该增加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这就需要拓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范围,并且允许拥有排污权的企业可以行使自主支配权。企业也可以储存或者自行在市场上出售自有的排污权。同时,可以多元化排污权投资主体,将乡镇中排污量大的企业也纳入到此范围中,充分实现排污市场化,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定期公布适当信息。政府须定时公布各个企业的排污权拥有数量和使用情况,这样有利于各企业提早决定是否购买以及如何购买。当然交易情况也需在有关主管部门处进行登记。
(三)加强交易后监管
在利益最大化原则下,排污权交易中肯定会出现违规的排污治污企业,他们会在边际收益等于治理成本加上违规时的预期罚款时排放污染,从而使实际排污量超过排污的总量上限。企业违规排污的机率由被政府发现的概率和被发现的罚款程度决定。因此,政府需要对排污治理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富余排污权进行监测审核,理想的监测模式是污染源连续监测。在利益的驱动下,必定有不少的排污企业会进行违规操作,他们会在边际收益等于治理成本加上违规时的预期罚款时排放污染,从而使实际排污量超过排污的总量上限。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排污治理企业行为的监管,定期检测排污企业的富余排污权,对污染源进行定期连续的检测。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体系中的检测措施:一是首先由环保局负责对电厂的连续检测系统进行鉴定和监督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建立全国环境监测网,保证各州市的信息及时得到反馈。这样,连续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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