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_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_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_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_王利明.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2013 7 Jul. ,2013
年 月
35 4 Modern Law Science Vol. 35 No. 4
第 卷第 期
文章编号:1001 - 2397 (2013)04 - 0062 - 11
部门法研究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 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王利明
( , 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 , ,
摘 要 就整体而言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 出了隐私权的范畴 正 因为隐私与个人
, , , ,
信息之间存在的诸 多差别 所以 在我国 未来的民法典 中 应 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 定 而
。 ,
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 即应 以私权保护为 中心 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
, 。
保护 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 ; ;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9 文献标识码:A DOI :10 . 3969 /j . issn. 100 1 - 2397 . 20 13. 04 . 08
制订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
德国最为典型 德国联邦
1970 《
议会自 年起开始着手制定 联邦个人资料保
、 》, 1976 1977 ,
一 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护法草案 最后于 年通过并于 年生效
《 (Bundesdaten-
该法的正式名称是 联邦数据保护法
schutzgesetz)》, 《
各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种 人们习惯将其称为 个人资料保护
: , 》, 、 ,
模式 一是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可称为综 法 该法第一次系统地 集中地保护个人信息 并
;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