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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_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_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_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_王利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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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7 Jul. ,2013 年 月 35 4 Modern Law Science Vol. 35 No. 4 第 卷第 期 文章编号:1001 - 2397 (2013)04 - 0062 - 11 部门法研究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 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王利明 ( , 100872)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 , , 摘 要 就整体而言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 出了隐私权的范畴 正 因为隐私与个人 , , , , 信息之间存在的诸 多差别 所以 在我国 未来的民法典 中 应 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 定 而 。 , 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 即应 以私权保护为 中心 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 , 。 保护 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 ; ;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9 文献标识码:A DOI :10 . 3969 /j . issn. 100 1 - 2397 . 20 13. 04 . 08 制订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 德国最为典型 德国联邦 1970 《 议会自 年起开始着手制定 联邦个人资料保 、 》, 1976 1977 , 一 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 护法草案 最后于 年通过并于 年生效 《 (Bundesdaten- 该法的正式名称是 联邦数据保护法 schutzgesetz)》, 《 各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采取两种 人们习惯将其称为 个人资料保护 : , 》, 、 , 模式 一是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可称为综 法 该法第一次系统地 集中地保护个人信息 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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