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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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采集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
一、填报范围
全国城市、县镇和农村所有教育部门和其它部门办、企业办、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
二、填报要求
1、填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经11个部委会签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校舍安全工程三个配套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有关规范与标准;排查鉴定机构出具的校舍建筑鉴定报告;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
2、填报时点:以每一所学校和每一栋单体建筑物为基本信息采集点,学校基本信息统计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
3、学校基本信息中的基础数据应根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以及统计部门对外正式公布的基年年度有关数字填报,并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4、学校基表所填报的所有投资数据最多可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数据不保留小数,一律取整。
5、报表用A4纸打印。
注:对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办学形式的学校可采取将学生、教师分别填报,办学条件按就高原则的办法进行填报;也可采取将学生、教师和办学条件都分别填报的方式填报,但分别填报时要对建筑物采取整栋统计的方法,不得将一栋建筑物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拆分。
二、报表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及填报口径。
——报表封面:
本表填报统计范围内各类学校的基本信息。
1、学校代码:按教育事业统计编码规则和要求填报,即学校代码由16位阿拉伯数组为区 直辖标识为(市、州、盟)标识为县 (区)标识为乡、镇标识——基表1:学校基本信息表:
本表填报统计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占地面积:指学校校园(含多校园)内的土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土地面积。不包括校园外学校拥有的农场、林场、勤工俭学基地和校办工厂的土地面积。学校占地面积的计算单位是“平方米”,而不是“亩”。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占地面积包括自有的和租用的。
2、建筑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3、服务半径: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学校招生区域,以学校为圆心,区域内最远点到学校的距离。该指标只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填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填报。
4、覆盖人口: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学校划定的招生范围所覆盖的人口数。该指标只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填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填报。
5、教学班数:指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的数量。
6、教职工数:指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和临时聘任教师)。
7、专任教师: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抽调帮助做其他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调离教学岗位担负行政领导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8、在校学生数:指统计时点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总数。
9、寄宿生: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住宿的学生。
10、农村留守儿童:指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
11、农村留守儿童中寄宿生: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住宿的农村留守儿童。
第5项和7-11项指标不需手工填报,由学校按照学校类别选择填报12-27项自动生成。
12-27栏指标解释同上。
28、校舍建筑面积:除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外,“校舍建筑面积”填报产权归学校所有,已经使用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和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包括自有和租用的。
29、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活动室、其他等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9-36、按教学及辅助用房具体用途填报。
37、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厕所、锅炉房(开水房)、浴室、教工宿舍(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用于教职工临时休息或者周转的宿舍用房,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教职工住宅等房屋面积)、其他等生活服务用房。
38-44栏、按生活用房的具体用途填报。
45、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和其他行政办公用房等。
46-48栏、按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用途填报。
49、其他用房:指除“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 以及“行政办公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
50、危房面积:指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前由房屋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危险校舍面积,按房屋危险程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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