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的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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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体(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
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水工金属结构产
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为:平面定轮闸门、平面滑动闸门、
平面链轮闸门、弧形闸门、人字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清污装置共八类产品。
1.4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产品按每类产品以小型、中型、
大型和超大型四种规格共 32 个申证单元划分。
2 管理机构和检测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
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
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
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
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
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审查汇总各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两个工作站的职责分
工,协调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
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将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颍河路 110 号水利大厦
邮 编:450006
电 话:0371-7439416 7446370
1
传 真:0371-7439416
联系人:张步新
E-mail :slzzzjzx@public2.zz.ha.cn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负责受理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质函[2001]99 号文件的规定,审查部下
设水利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和电力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
作站。水利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
试中心,负责水利系统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电力水工金属结构
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设在原电力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系统
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水利系统和电力系统以外的企业生产条件
审查由审查部承担,产品质量检测由企业自愿选择两个工作站中的任意一个承担。
水利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颍河路 110 号水利大厦
邮 编:450006
电 话:0371-7439416 7714055
联系人:曹树林
电力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 57 号
邮 编:450052
电 话:0371-7972938
联系人:马耀芳
3 企业取得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经营
范围、生产场地应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生产金属结构(钢
结构、机械设备)产品的内容。
3.2 企业生产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
准的要求。
3.3 企业必须具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
检验规范、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
2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
测量设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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