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国际贸易实务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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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必须背会的知识点
1.为什么误称CIF为“到岸价”,:
这是单纯从其主要价格构成来考虑的,因为按CIF条件成交,卖方要负责安排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承担相笑的运费和保险费。但由于CIF属于装运港交货,风险已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并不保证把货送到目的口岸,因而称其为“到岸价”是不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若海轮能直接靠岸,DES则是名副其实的到岸价。因为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是完成交货。在DES条件下,卖方不仅要负责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责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2.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3.对等样品: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
10.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和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11.标准化运输标志:
ABC…………………收货人代号
1234…………………参考号
NEW YoRK………目的地
l/25…………………件数代号
12.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13.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具有下列特点:
(1)“四固定”——航线、港口、航期、运费率
(2)“一负责”——船方管装管卸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14.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
15.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
16.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运人与托运人间的争议的法律依据。
17.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前者,是指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过2l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的条款。
18.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19.共同海损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危险还没有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即使船长有意作出合理的牺牲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也不能算作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0.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它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1.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22.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作为支付工具,本票与汇票都属于票据的范畴,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
(1)本票的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本票的出票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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