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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庭审活动的重要
法律文书。如果庭审笔录不能如实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
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会导致案件在程序
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近两年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通
过对民事案件的卷宗的评查,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如
下的问题:
一、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
情况记录不详。有的庭审笔录是书记员提前在制作好的庭审笔
录模板上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导致漏记是否到庭;有的当事人姓名(单位全称)、又名、别
名、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出生时间、详细地址等情况记
录不全。(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
不详。有的在当事人未到庭,只有被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没
有注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的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和当
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
理人的资格。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
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
见是否当事人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能否代表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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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三)询
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不经法院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四)告知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有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
知书时已送达《当事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
通知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对
权利义务是否明白;(五)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
如一侵权案件,被告认为原告与某审判员是姑嫂关系,并据此
申请回避。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
不应回避的决定。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
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有的记录是“见原告
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常常有被
告没有书面答辩状或第三人没有书面陈述,特别是有的当事人
在开庭时增加、变更具体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驳、提出反诉以
及第三人陈述主张权利或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等,庭审笔录没有
详细记录,这样既导致裁判无依据,又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二)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有笔录只显示“见
某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
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审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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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没有说明,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
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
(二)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有的笔录只是显示
原、被告质证情况,有的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而究竟是
哪个原告、哪个被告、哪个第三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质证
意见,没有详细加以区分,审判员当庭可能清楚,而入进入二
审阶段以及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四)
普通程序的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已被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
议。有的记录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而不
是“本庭经评议后予以认定或确认”,是审判长(主审人)的
意见还是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显示,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问题
有的笔录没有记载审判人员对案件归纳重点争议焦点:有
的漏记无代理人的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对有代理词的省略记
为:“见代理词”而代理人代理词之外发表的意见却没有记
录;有的记录不能把握当事人对案件重点、争议焦点的辩论意
见,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四、法庭调解阶段的问题
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记录中没有记载调解情
况,没有对调解过程加以记载。因而,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违法
和不公正行为就不能显示出来。如某一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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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人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原、被告都同意。但笔录上只记载了
原告“同意”,没有记载被告的意见。因庭审笔录中并没有如
实客观地记载下来,调解书送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以其当时根
本就不同意为由而拒绝签收,造成案件反复。
五、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一)当事人是否誊笔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有的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