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屏东科技大学公务车管理及使用办法-屏东科技大学总务处.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公務車管理及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87年1月6日 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第124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編印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指公務車,包括大、小客貨車,各單位車輛均應集中管理。
本校公務車除校長專用車外,均應集中調派使用。
本校公務車輛集中停放於校區內。
調派車輛依下列規定辦理:
首長專用車仍須按日填報行車記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惟核發油料之依據。
交通車以接送教職員工上下班及行政活動,其他使用視實際狀況由總務單位斟酌。(非行政活動,車輛油料費、司機差旅費或加班費及平安保險費由借用單位負責)。
交通車之管理依下列規定:
交通車行駛路線及停車站,由事務單位規定,非停車站,不得故中途停車。
下班交通車,應於下班後五分鐘開出。
交通車接送人員及路線過多時,得製發?乘車證?,並派員稽查。
上下班交通車如發生特殊事故,逾十五分鐘尚未到達各該站時,候車人應自行設法前往辦公處所。如在下班時,主管人員應作權宜之處理。
公務車調派原則如下:
出外接洽有關全校性會議或活動,並經主秘核定有必要派車者。
校長指派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公務車調派優先順序,依序為:國際性研討會、全國性活動研討會、全校性活動研討會、全院活動研討會、系所研討會、班級教學活動等。
支援鄰近各學校游泳教學申請核准者。
其他緊急事故。
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核准之派車申請單影本(於本校總務處網站派車申請網頁線上申請)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記錄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派車單上簽證,交還車輛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術。
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要使用車輛,需用車輛申請人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
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維修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員,得拒絕派車。
用車事由不詳。
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塗改到達地點。
日期不符者。
教學參觀實習未辦妥平安保險者。
各單位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申請單(如附表)交總務處呈核後調派之。
本辦法提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簽請 校長核示後公佈實行,修正時亦同。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