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思考.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思考
【摘 要】:改革审判方式的目的是强化庭审功能,新的审判方式要求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核实证据都必须通过庭审进行。就增强庭审的抗辩性而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无疑是最关键的因素,否则无法质证、认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特殊原因之外,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人出庭难是普遍的现象。这对于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本文就从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现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实性危害,出庭难的原因、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以及如何解决这种局面等方面做了一些思考。
【关键字】:证人出庭难;依据;危害;原因;解决对策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依据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人之证言是诉讼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因为 “法官并非案件现场的当事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行政、刑事、民事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试听视听资料”。《刑事诉讼法》第48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书证、物证是死的,而证人是活的,证言是亲眼看见和感知的事实,因而把证言作为最有力的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很重视证人证言,把证人证言、书证、实物证据和司法认知并列为四大诉讼证据。在英美法系等实行对抗式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国家,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中寻常的事情。
对抗式诉讼模式产生于英国,历经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并伴随着诸多相关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对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以抗辩的方式推进诉讼承担了收集信息并在听证中提交信息的主要责任。庭审的主要内容是诉讼抗辩,控方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辩方则辨驳防御。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主要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无论从当事人地位、诉讼任务及职能,还是审查案件事实的方式上,对抗式诉讼模式皆注重从对抗中发现事实和妥当解决争讼。在对抗式模式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完全由控辩双方收集和提供,裁判方仅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取舍。法官不参与争议并在争议当事人之间保持公正名法官要想做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假如一名法官亲自检验证人的证词,那就是说,他自甘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教授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争斗。在英美法律制度下,对抗式诉讼方式通常被认为容易也最可能发现案件真实。发现真实理论是英美学者们非常看重的理论依据,“对抗式的支持者认为,在这种诉讼制度下更有可能发现案件真实。对抗式诉讼特别关注法庭上的质证,质证是对抗的双方针对相对方所举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的活动,带有明显的对抗性质。质证的主要方式是交叉询问,即对抗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盘诘性询问,盘诘性询问具有攻击反驳的性质,若是支持性或进一步说明性的询问,则不属于盘诘性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庭审中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最佳途径。据某市一个区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的数字表明,2007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789件,其中应出庭证人2710人,实际出庭人数189人,仅占0.7%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追诉的,辩护方是针对控诉方的控诉进行防御的,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的不同,决定控诉双方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证人不出庭,可能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质量。在庭审中,如果控方只是把侦查证据以书面证言的形式提供法庭,而证人不出庭作证,就无法进行质证,那么对控方和辩方提交证言矛盾之处就无法查清事实,法官也就无法定案。例如:2007年某国有公司经理张某贪污案中,张某供述自己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7.3万元,该单位的会计李某也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证言,证实张某贪污的事实,可法庭在开庭审理时,李某不但拒不出庭作证,还向律师提供了相反的证言,证实张某没有贪污公款。由此可见,在庭审中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不利于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公正司法。
此外,证人不出庭作证,使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可能因反复取证而导致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刑事诉讼法明显漏洞,为证人不出庭打开了方便之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该条实际上允许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这与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