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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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派 遣 许 可 流 程 图
(行政许可类)
(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 业务咨询电话:0310—389306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或《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
需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
当日
受理: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初审:县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决定书》、《不予延续决定书》
审核:县人社局分管劳动关系的局领导
全程监督电话:
人才中心:3893082
纪委纠风办:3892917
准予行政许可:核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市局门户网站和市级报纸上公布
市局劳动关系处备案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最长30日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邯郸市规范劳务派遣十条措施》规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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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
(承办科室: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310-3893082)
申 请 者
呈递申办材料
未通过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原件。办结时限:当日
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受理申请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
30日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审核
核实材料内容、申办条件、经费筹措、设立场所等
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批准申请
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证书》
许可依据:《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许可条件:1、有标明“人才”字样的名称;2、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4、有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报材料:1、写明申报人才中介机构的规范名称、组织机构、单位性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等情况;2、工作章程及制度;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4、服务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或所有权证明;5、经会计部门审验的资金证明;6、专职工作人员的《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明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7、其它需要的证明。
全程监督电话:
人才中心:3893082
纪委纠风办:3892917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最长30日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行政许可类)
(承办科室:劳动就业服务局 业务咨询电话:0310—3893038)
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
筹 设 者
报送筹设申请
未通过审查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原件。
就业局受理筹设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要求。办结时限:当日
就业局审查筹设申请
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3月内办结。
审查办学内容、办学条件、经费筹措、场所等是否符合要求。办结时限:30日内
就业局批准筹设申请
发放《筹设批准书》筹设者筹设学校
资金、场所、人员等,学校要在3年内完成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就业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
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办结时限:当日 就业局审查正式设立申请
对正式申请中的证件、资金、场所核实审查(3个月内)呈报市人社局批准正式设立
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当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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