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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文2016刑诉 陈少文老师微博新刑诉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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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文2016刑诉 陈少文老师微博新刑诉法解读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陈少文老师微博新刑诉法解读”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陈少文老师微博新刑诉法解读(2012-03-29 19:17:36) 法律刑事诉讼法文化 分类: 法律理论 【日知社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原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日知社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新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日知社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变化: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解读:1、96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考察方式: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如外国人约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刑诉解读2-回避】原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诉解读2-回避】新法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刑诉解读2-回避】变化: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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