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与检验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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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与检验方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何君茹 李娜 谢应国
摘要: 卫生标准与检验方法相互在实际工作中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不相就《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与《》中存在提出一些建议
《公共场所标准检验方法》(以下简称《新检验方法》[1] 作为《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 配套的检验方法于2000年9月30日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检验方法》较以前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标准方法》有许多改进,也增加了新的检验内容,但在工作中发现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与检验方法不相配套的问题,同时文献查阅,发现也各有不同的说法。为此,笔者就《新检验方法》和《标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文献资料和自己的理解提出了一些建议,供检验同行共同探讨。
1新检验方法与卫生标准不相适应
1.1有判断标准而无检验方法
《标准》中规定了界线值,如可吸入颗粒、PH、浑浊度、游离性余氯、垂直温度;茶具、毛巾、床上卧具、脸(脚)盆、浴盆、座垫与拖鞋等样品的致病菌等,但在《新检验方法》中却未列出相应的检验方法,造成有界线指标而无检验方法现象,导致对规定项目无法进行检验。
1.2有检验方法而无判断标准
《新检验方法》中的部分检测方法,如辐射测定、换气率测定、臭氧测定;脸(脚)盆、浴盆、坐垫中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以及拖鞋中霉菌和酵母菌测定,却在《标准》中未予以规定相应检测项目及界线值,造成有检验方法而无界线指标的现象,导致对检验项目无法进行评价。
1.3报告方式不一致
《新检验方法》中的大肠菌群均以阴性和阳性报告,而《标准》中却是不得检出。为了评价一致,笔者建议阳性结果报检出,阴性结果报未检出。
2关于菌落总数检验方法
2.1 结果的报告 《新检验方法》中对各种公共用具细菌总数的报告方法没有详加说明,如当平均菌落数为0时结果该如何报告,还有当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时结果该如何报告。
2.2 报告单位不一致 《新检验方法》中茶具的细菌总数报告单位为cfu/cm2,而《标准》中的报告单位为cfu/ml,单位不一致,无法判断样品是否合格。
2.3 计算公式有误 《新检验方法》GB/T18204.11-2000中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细菌总数计算公式:m=5k.n,但该节的6.4.1已说明每ml菌浓度相当于1cm2的菌量,笔者认为此公式是错误的,应该改为:m=25k.n更为科学。
3关于大肠菌群检验方法
3.1在《新检验方法》中所规定的用发酵法对测定大肠菌群的样品,均是用做过细菌总数后的剩余样品接种发酵管,除理发工具规定5ml外,其他都没有一定量的要求。在采样涂抹过程中,因采样品种不同,面积不同,涂抹力不同,棉拭所失水分也不同,无法准确计算出涂抹后的棉拭放入到10ml灭菌生理盐水中的准确吸水量,虽然这只是一个定性检验,但样品量的多少直接影响检验结果,建议对此做一个更为科学的规定。
3.2《新检验方法》GB/T18204.6-2000中没有明确说明公共场所理发用具中大肠菌群的采样面积为50cm2,在工作中通常以件为单位进行采样,笔者建议以个/件为单位来报告,阳性结果报检出,阴性结果报未检出。
4关于致病菌检测
《标准》中规定公共场所茶具、毛巾和床上卧具、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这些公共用具不得检出致病菌,但没有具体指明是哪种致病菌,笔者建议参照《化妆品卫生规范》和《食品卫生检验微生物学部分》,对公共场所茶具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检测,毛巾和床上卧具、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这些公共用具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绿脓杆菌检测[3]。理发和美容用具在致病菌中除了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外,还需增加绿脓杆菌。
5关于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馆微生物指标
文化娱乐场所作为公共场所之一,《标准》中却没有规定细菌指标,但我们在工作中监测过空气卫生质量,监测结果也含有一定数量的细菌,为此笔者建议参照商场(店)、书店空气细菌数≤75个/皿的卫生标准;在《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值》中的3.2.6提到公用茶具、口巾等要在专用消毒间消毒;消毒茶具应达到GB9663-1996中表2的要求,但在此章中没有列出消毒茶具的卫生标准,为了一目了然,笔者建议一一列出。
6 讨论
在实际工作中,以上几种存在的问题给基层检验人员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极易造成公共场所卫生检验项目的混乱及不规范,无法正确评价公共场所卫生状况。针对问题,建议卫生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与检验方法重新修订使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检验方法相互对应,相互吻合以利于监测检验与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加规范化也使出具的检验结果和数据更加标准化、统一化。
作者单位: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乐山 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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